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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218号

原告孙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xx楼。

法定代表人周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x,男,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工作。

第三人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xx,男,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要求撤销无线电台执照诉被告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x,被告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顾xx、盛x,第三人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xx、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核发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执照编号为3100xxxxxxxx/Cxxxx,有效期为2012-05-21至2015-05-21,组网范围:省内,台站名称:xx,网络编号:3100xxxxxxxx;台站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2年9月xx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施工建设通信基站,xx路xx号建筑物有两个门牌号码,有一个是xx路xx号,该建筑物紧邻原告小区xx路xx弄,距离仅有十米,系相邻关系。xx公司在该楼楼顶违规建设基站改变了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侵害了原告所在小区居民的健康权、采光权、知情权,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原告小区居民、业委会成员及辖区居委干部至施工现场要求其停止施工,但施工人员拒绝出示任何批文手续,继续强行施工,在整个九月期间施工四次,安装机房设备、管线、空调、天线,并且在国庆节之前突击完成了施工。之后,原告了解到该基站由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颁发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且于2012年5月21日颁发了该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告认为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对xx路xx号基站的抽查验收不合格,请求撤销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编号3100xxxxxxxx/Cxxxx)。

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告在上海市辖区内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核发电台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布无线电执照,是被告的职能。被告具有上海市辖区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属于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电台执照的申请人获得申请应按规定提交材料。第三人向被告申请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移动通信基站电台执照时,提交《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列明的所有申请材料,经被告审核无误,在20个工作日内派人予以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后,颁发电台执照。选址认定书与电台执照是被告作出的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故选址认定书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请求维持核发电台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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