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218号
原告孙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xx楼。
法定代表人周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x,男,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工作。
第三人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xx,男,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要求撤销无线电台执照诉被告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x,被告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顾xx、盛x,第三人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xx、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核发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执照编号为3100xxxxxxxx/Cxxxx,有效期为2012-05-21至2015-05-21,组网范围:省内,台站名称:xx,网络编号:3100xxxxxxxx;台站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2年9月xx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xx区xx路xx号施工建设通信基站,xx路xx号建筑物有两个门牌号码,有一个是xx路xx号,该建筑物紧邻原告小区xx路xx弄,距离仅有十米,系相邻关系。xx公司在该楼楼顶违规建设基站改变了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侵害了原告所在小区居民的健康权、采光权、知情权,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因此原告小区居民、业委会成员及辖区居委干部至施工现场要求其停止施工,但施工人员拒绝出示任何批文手续,继续强行施工,在整个九月期间施工四次,安装机房设备、管线、空调、天线,并且在国庆节之前突击完成了施工。之后,原告了解到该基站由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颁发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有效期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5日,且于2012年5月21日颁发了该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原告认为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对xx路xx号基站的抽查验收不合格,请求撤销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编号3100xxxxxxxx/Cxxxx)。
被告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告在上海市辖区内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核发电台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布无线电执照,是被告的职能。被告具有上海市辖区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属于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权,电台执照的申请人获得申请应按规定提交材料。第三人向被告申请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号移动通信基站电台执照时,提交《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列明的所有申请材料,经被告审核无误,在20个工作日内派人予以验收,在验收合格之后,颁发电台执照。选址认定书与电台执照是被告作出的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故选址认定书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请求维持核发电台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取得电台执照是合法有效的。被告颁发的执照程序合法,希望维持。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下列证据:2011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2010-2020)的批复》;2011年2月25日第三人报送给被告的《关于上报2011年上海xx第六批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的请示》及附件《上海xx2011年第一批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资料表》;2011年3月15日被告颁发给第三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2012年4月27日第三人报送给被告的《关于上报2012年上海xx第一批移动通信基站电台执照申请的请示》及附件《上海xx2012年第一批移动通信基站电台执照申请资料表》;2012年4月27日第三人报送给被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及《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技术资料申请表》;2011年6月c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xx上海WCDMA网工程施工图设计基站建设及设备安装工程W3141xx等基站》;2011年2月21日上海a建设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测量成果报告》; 2012年5月7日上海s无线电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012年4月27日第三人作出的《承诺书》;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xx无线电管理局室外x站现场抽查汇总表》;2012年5月17日d有限公司通讯项目监理部《验收证书》;2013年9月11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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