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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63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浦建委房裁[2013]029号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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