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浦行初字第184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慕杰。
  委托代理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朱燕萍。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浦东食药监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7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伟、朱燕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期间收到原告刘某某投递申诉举报信等相关投诉,反映原告在上海柏悦酒店(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分公司)购得“幸运签语饼干”有质量问题,内附祝福字条含油墨;产品外包装未标注执行标准、产品配料、生产日期等;产品所用的生产许可证号已被注销等。要求被告对该店作出如下处理:要求被告责令被举报人向原告赔礼道歉;责令被举报人在公共媒体发布召回同类产品声明,并对消费者作出赔偿;要求被举报人赔偿原告10倍的购货款,并退还原告的购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就原告的申诉事项分别出具是否受理立案、处理决定或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法律文书提供给原告。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在上海柏悦酒店购得“幸运签语饼干”有质量问题,即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告举报,要求被告进行处理等。被告接到举报投诉后,在2013年5月8日、7月8日分别出具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被告已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另外,被告仅对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分公司作出处理,未对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处理,也未对产品包裹纸条及油墨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对生产提供该产品的公司也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举报的事项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庭审中,原告出示以下证据:1、2012年10月26日向被告提交的举报信,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对销售有质量问题产品给原告的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作出处理等。2、消费凭证打印件,证明原告在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购买“幸运签语饼干”1罐。3、购货合同,证明“幸运签语饼干”是由北京幸运签语食品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给邦彦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再销售给上海秀仕酒店经营有限公司。4、货物照片影印件。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