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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98号 (2)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李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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