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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59号
  原告A。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
  原告C。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夏天雄。
  委托代理人蒋明辉。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
  原告A、B、C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B、C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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