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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267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汤怡俊。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唐镇派出所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协调处理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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