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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行重字第1号 (4)

确认被告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6日作出《某镇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汉兴
审 判 员 陆 云
代理审判员 刘 雅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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