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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272号 (3)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决定、第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关于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估价机构选举结果的公告、关于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公告、征收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委托书、公房租赁凭证、房屋资料摘录单、户口本复印件、居民户籍资料摘录表及房地产登记信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送达回证、房地产市场评估均价标准的公告、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试看单及送达回证、房地产评估鉴定申请受理通知单、要求鉴定意见征询、情况说明、终止鉴定通知、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征询单及送达回证、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和估价报告、协商记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告、第一次审理协调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第一次审理协调会签到及记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签报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回证及照片等证据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沪府发〔2012〕某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某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等依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某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第三人某局因与原告户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报请被告作出补偿决定。被告受理后,核实了相关材料,组织召开审理协调会,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合法。被告依据《实施细则》以及涉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原告户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原告户其他应得补贴及奖励费用,该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第三人张某他处有产权居住房屋,被告根据原告户的人员结构情况,给予一套三房一厅房屋安置,可以满足该户的居住需求,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具有合理性。另外,据以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房屋征收决定,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合法性。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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