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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336号 (2)

驳回原告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王 侃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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