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31号 (2)
原告吴某诉称,系争房屋系原告承租的公房。被告作出的裁决所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存在造假嫌疑;两第三人违反沪建交联[2009]319号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裁决补偿不公,原告户安置人口应当为5人,裁决仅核定3人,提供1套安置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国务院《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实施细则》及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的规定;作为被告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置条件的二轮征询结果造假;被告提供伪证,妨碍诉讼。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共同述称,被告受理其提出的裁决申请后,组织原告户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因原告户提出的安置要求不合法致双方协商不成。被告依法作出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拆迁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而被告未在网上主动公开拆迁基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沪建交联[2009]31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基地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前未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征询,故被告颁发拆迁许可证不合法。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公房租赁凭证上记载的承租人为“吴光天某”,颁证时原告当即向颁证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对方称无关紧要。对原告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户口簿无异议,认为未见过住房保障托底认定报告,故不予认可。不认可被告仅将原告一家三口核定为托底保障人口,要求将原告儿媳韩某及其胎儿共计2人也核定为托底保障人口。否认收到证据4,认为证据4未加盖公章,记载的系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市场价格。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2010年10月15日的谈话记录显示记录人为程建华,实际其当天并未与原告户协商。2010年10月,两第三人的杨姓动迁经办人至原告家协商,离开时表示再也不来原告家,由此证明2010年10月15日的谈话记录系虚构。2012年6月25日的谈话记录显示谈话人为余某,记录人为倪某,原告认为该两人从未到过原告家,余某的名字并非本人所签。承认原告户于2012年7月26日与两第三人的基地负责人有过协商,但认为谈话记录并非当场形成,系两第三人为应对诉讼而事后补做。协商当天,原告代理人询问在场的倪某是否认识原告代理人,倪某回答不认识。原告代理人认为,倪某不认识原告家人,不可能曾向原告户发放看房单。否认收到证据6,认为证据6上原告的名字被错写成“吴光天某”、“吴跃某”,且原告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不可能将试看房屋回单以留置于系争房屋的方式送达原告。另外,余某作为经办人在证据6上的签名,与证据5中的2012年6月25日的谈话记录上的签名笔迹不一致,原告认为2012年6月25日谈话记录上的余某签名系伪造。认为证据7反映的安置房屋不属于基地的安置房源,且与证据6记载的两套试看房屋不一致,认为以一套房屋安置原告户两个家庭不合理,故不接受被告将此房屋裁决安置原告户。承认收到证据8,认为其中受理通知书上原告的名字被错写成“吴光天某”,会议通知书上原告的名字被错写成“吴跃某”,故上述两材料系伪造。承认原告夫妇出席了被告组织的调解会,会上原告即向被告指出两通知书上的错误,并要求被告根据原告儿子结婚的实际情况,纠正基地政策有悖于市里政策的错误。认为证据9作为调查笔录,被告未在末尾加盖公章,不符合规定。认为证据11系伪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被告审批了6个月零2天,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有异议,认为被告作出裁决必须以程序合法的拆迁许可证为前提,在许可证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告无权作出裁决。对被告作出裁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异议,认为裁决不符合《婚姻法》第九条、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两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职权依据以及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均无异议。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于B和韩某的结婚证,证明尽管韩某拥有上海户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的规定,因结婚等原因成为安置人口,可不受户籍是否登记在系争房屋的限制,故韩某应作为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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