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行初字第131号 (3)
2、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房子杨浦院区)超声检查报告单,证明韩某于2013年9月17日检查时已怀孕2个月。
3、闸房管公开[2012]27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许可证系伪造,原告根据被告答复书告知的许可证信息公开官方网址,并未查找到该许可证。
4、闸房管公开不存在(2013)04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证明被告答复原告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许可证的信息公开官方网址不存在。
5、2013年1月18日原告从被告政府网站查询拆迁许可证结果的截屏,证明原告在被告政府网站上无法查询到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拆迁许可证。
6、二、四街坊旧区改造第二次征询安置结果公示及原告在基地公示栏拍摄的公示结果的照片,证明拆迁基地未通过二轮征询,故被告在2010年12月31日公示结果之后作出的行政作为均为无效。
7、苏州河沿岸2号、4号街坊(天安西块)土地储备项目委托动迁协议,证明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审批签约率的时间只有15天。截至2012年7月2日,签约率才刚刚达到三分之二,此时被告已经审批了6个月零2天,由此证明二轮征询没有通过。
8、拆迁实施单位发放的对动迁居民有关问题的解答,证明根据解答,二、四街坊和三街坊适用的文件、政策一致,二、四街坊的补偿标准高于三街坊。三街坊可以引进安置人口的上海户籍配偶,故韩某也应当作为引进安置人口。
9、原告母亲陈某签订的浙江北路公共绿地A块(主体部分)项目(即三街坊)动迁安置补充协议(一),证明三街坊的被拆迁人陈某根据补充协议领取了738487.8元一次性帮困补贴,而被诉拆迁裁决原告户的全部安置补偿款仅为684340元,裁决安置方案明显不合理。
10、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4年6月16日出具的分户报告单填表说明,证明被拆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不符合该填表说明中关于层高、墙体、门窗、天井、估价机构名称等的要求。
11、闸房管公开(2010)59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第212011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拆许延字(2011)第14号],证明因两第三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2010年7月27日至2011年7月26日)内尚未动迁完毕,未在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提出延期拆迁申请,被告于2011年8月2日对两第三人作出停止拆迁的处罚,两第三人对此既未复议也未起诉,故两第三人在此之后无权继续拆迁。被告之后无权批准延长拆迁许可证期限、作出被诉裁决。原告通过行政诉讼或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取得拆许延字(2011)第14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该通知上所加盖的被告公章与被告证据4中拆许延字(2011)第14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上的被告公章大小不一致。被告于2013年8月23日在网上公示了二、四街坊的拆迁许可证并存档,故被告证据4中延长许可证通知上加盖的被告公章合法,而原告取得的延长许可证通知上加盖的被告公章违法。
12、原告从网上下载的《东方早报》题为《华侨城17.91亿再摘苏河湾地块》的报道,证明被告将地块贱卖给开发商,导致拆迁居民可得的安置费减少。
13、原告从二、四街坊其他居民的诉讼中取得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证通知[拆许延字(2011)第14号],该通知记载延长期自2011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31日,而原告证据11中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证通知[拆许延字(2011)第14号]记载延长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31日,由此证明被告在2013年8月23日网上公示拆迁许可证之前,没有存档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证通知,被告为了在不同的诉讼中应诉需要,自行制作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证通知[拆许延字(2011)第14号],致使出现上述错误。
14、2011年5月16日《解放日报》和2011年9月8日《新民晚报》分别刊登的题为《闸北落实就近安置房1.3万余套》的报道,证明二、四街坊有就近安置房,但原告户并未能够享受。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因韩某拥有上海户籍,根据二、四街坊拆迁新政规定,安置人口的上海户籍配偶不能作为引进安置人口。三街坊并不适用拆迁新政,故三街坊实际引进上海户籍人口,不能佐证二、四街坊不引进违法。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韩某的胎儿能否计入安置人口,根据基地政策,应当由第三人凭婴儿的出生证明确定。对证据3-6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作出处罚之后,根据两第三人的申请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审批,依据市房管局的批复作出延长许可通知。在处罚期间,两第三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亦未作出裁决,故并未违反处罚决定,二、四街坊的拆迁许可证合法有效。证据6只反映了二轮征询的过程,被告提供的证据11反映了二轮征询的结果。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其证明内容。对证据8不予质证,亦不认可其证明内容。对证据9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认为被拆房屋的估价分户报告单系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该报告单合法有效,符合规定。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被告提供的延长许可证通知上的被告公章一致。认为证据1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13的证明内容解释为,因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被告作出了延长期限自2011年7月28日起算的延长许可证通知,该错误通知在被告作出正确的延长许可证通知后并未销毁且外流,现合法有效的延长许可证通知[拆许延字(2011)第14号]延长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31日。对证据14不予质证,对报道的内容解释为1.3万余套就近安置房系供闸北区全区使用,并不意味着每个拆迁基地均分,也并非每个拆迁基地都有就近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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