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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134号 (3)
  驳回原告钱甲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3)第A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钱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O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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