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张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原告张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下称黄浦区政府)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黄府信息(答)201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被告黄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区政府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黄府信息(答)201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行政行为,告知张某被告未制作过如其申请所述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理程序的规定”的信息。
  被告向本院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权;。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送达原告,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3、工作记录,证明被告在本机关的文档管理系统中对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了检索,但未检索到该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证明被告所作答复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诉称,其在参加房屋征收决定审理会议时,被告的工作人员曾出示过审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就是被告制作的信息,应予公开。被告在未询问过上述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即答复原告未制作过该信息,认定事实不清。原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黄府信息(答)201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录音资料、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理会议签到表,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在召开审理会议时向原告出示了被告制作的审理程序规定。
  被告辩称,被告按照原告对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在本机关文档管理系统中以相关关键词进行了全面检索,未检索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遂依法告知原告未制作过该信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应当就审理程序规定向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即便录音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录音中经办人所称的审理程序就是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制作过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原告要求获取“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理程序的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经查找,未检索到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遂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黄府信息(答)2013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被告未制作过如其申请所述的信息。原告收到该答复书后不服,诉讼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受理原告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于2013年4月15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对其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为“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理程序的规定”,被告根据该特征描述,在本机关文件管理系统数据库中进行了检索,但未检索到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被告已尽到按照原告的申请内容进行信息查找的义务,其据此认为本机关未制作过如原告所述的信息,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向其出示的就是被告所制作的审理程序规定,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制作过该信息、应予公开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