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丙。
委托代理人蔡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审第三人陈乙。
法定代理人吕某某。
上诉人陈甲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行初字第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甲,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上海市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闸北土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张某某,原审第三人陈乙的法定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蔡某某系陈甲及陈乙之母。天潼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被拆房屋)系公房,后客、后楼的承租人为蔡某某(1998年12月20日报死亡),上述两部位的居住面积合计为20.2平方米,换算成建筑面积为31.11平方米。上述租赁部位地址登记的户籍有2户,在册人口为5人。户籍一在册人口仅陈甲一人;户籍二在册人口4人,即户主陈乙、子陈磊、子陈卫、孙女陈天慧。2007年9月8日,陈卫与户籍为外省市的李小芳注册结婚。2010年7月27日,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取得闸房管拆许字(2010)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依法对天潼路XXX弄XXX号所在地块房屋实施拆迁。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31日。被拆房屋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71元及16,894元。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48元。根据相关政策及征询方案解答规定,陈甲及陈乙户可得房屋补偿价值444,201.02元、套型补贴267,720元、价格补贴166,575.38元、被拆面积补贴62,220元并可申请托底保障441,503.60元,上述款项合计为1,382,220元。拆迁中,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因与陈甲等协商不成而于2012年10月29日向闸北房管局申请裁决,同时提供房型均为二室一厅的松江区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公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137元,建筑面积67.94平方米,房屋价格552,827.78元)、松江区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公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47元,建筑面积70.67平方米,房屋价格547,480.49元)、104室房屋(公示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47元,建筑面积72.48平方米,房屋总价561,502.56元)作裁决安置房。闸北房管局于次日受理后,向陈甲户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3份公示单价通知及会议通知。闸北房管局于同年11月5日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陈甲及陈乙的代理人吕某某和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出席会议,当天未达成调解协议。闸北房管局于当月29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83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并分别于11月30日、12月4日送达陈甲及陈乙。陈甲不服,申请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之复议决定。陈甲仍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835号房屋拆迁裁决。
原审另查明,2、4街坊拆迁基地属上海市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基地。经相关部门批准,若该基地在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即签约期及签约附加期内,签订附加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证数达到2/3,所签协议生效。在此之后,基地内拆迁当事人如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申请行政裁决。2011年1月1日,苏河湾沿岸2号、4号街坊旧区改造征询工作小组在拆迁基地公示栏公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24时共签约1450证,签约率为70.63%。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2010年7月27日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被拆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故本案所涉拆迁裁决应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截止2010年12月31日24时,被拆房屋所在基地拆迁双方签约率达70.63%,故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可就被拆房屋补偿事宜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裁决。闸北房管局作为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依法具有作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裁决的执法主体资格。闸北房管局受理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裁决申请后,召集拆迁双方进行调解未果,闸北房管局于法定期限内作出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对被拆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应安置人口、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以及安置房屋的价格等核定准确。闸北房管局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陈甲及陈乙户,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据此,闸北房管局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自愿给付陈乙户及陈甲户未见证面积补贴10,000元,与法不悖,予以准许。陈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陈甲的诉讼请求;二、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陈乙(户)、陈甲(户)未见证面积补贴人民币10,000元。判决后,陈甲不服,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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