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上诉人郑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郑某于2013年3月8日向市房管局申请获取的信息名称为“居住房产权利人交割记载”,文号为“黄字13图结字圩1号62坵11334号”,具体特征描述为“解放前,居住于延安中路XXX弄XXX号(当时称中正中路)的朱某某户向金融企业四明银行购置该房产的登记手续。解放以后的1949年经四明银行将该处房产出售给申请人祖父的入住、过户登记记载的信息。包括契税交易凭证,纸质载体的正反面有房产权利人交割的记载。”郑某于同年3月14日向市房管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市房管局于同日出具收件回执。市房管局认为申请不明确,后于同月21日要求郑某补正。郑某于同月25日补正,补充说明“该项房产权利人交割的记载是关于房产交易的一件事形成的信息书证,涉及的主管机构在解放前是上海市地政局。在解放后直至1952年四明银行被撤销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地政局负责。该纸质载体上有申请人祖父郑甲的名字。”市房管局对郑某上述申请分别予以答复,针对郑某前一部分内容,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1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针对后一部分申请内容即解放以后的1949年经四明银行将该处房产出售给申请人祖父的入住过户登记,于同日另行作出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2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郑某信息不存在。郑某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予以维持。郑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房管局于2013年4月1日作出的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2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市房管局收到郑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区分,对郑某后一部分申请内容,在其保存的档案资料中进行查寻,尽到了谨慎审查和合理搜索的义务,因查寻未果,遂答复郑某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郑某的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郑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郑某上诉称:上诉人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应当存在,上诉人的祖父当年购房后的1949年入住过户登记信息实际存在,出售房屋的上家解放前居住在此,解放后出售房产搬迁至新址。被上诉人现“查寻未果”,证明系其遗失或者拒绝公开,被上诉人答复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对档案进行了查阅,未找到符合上诉人申请的信息,遂答复上诉人信息不存在。被上诉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市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因其申请内容不明确,通知上诉人予以补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经审查认为,本次答复针对上诉人郑某经补正后要求公开的“解放以后的1949年经四明银行将该处房产出售给申请人祖父的入住过户登记记载的信息”,被上诉人经查找未找到上述信息,遂答复上诉人信息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倪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