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9月16日,刘某某在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上海食疗科技发展公司委托上海怡安食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公司)生产的食疗无蔗糖广式月饼,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6元。嗣后,刘某某认为月饼标签显示该产品食品添加剂中有“枧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于同年9月26日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诉、举报。该举报信2012年10月11日转至上海市嘉定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嘉定质监局),嘉定质监局于当日对举报材料进行了登记。2012年10月12日,嘉定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怡安公司的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分别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该公司的月饼生产记录及被举报的产品标签,同时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同日,嘉定质监局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收集的月饼生产记录、采购记录等资料,认定怡安公司生产的无蔗糖广式莲蓉蛋黄月饼配料表标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为“碳酸钠”,怡安公司的标注内容不规范。嘉定质监局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怡安公司出具[2012]第007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不合格标签。2012年10月12日,怡安公司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嘉定质监局。同年10月25日,上海食疗科技发展公司向嘉定质监局出具了《关于无蔗糖月饼召回情况说明》。同年10月29日,嘉定质监局向刘某某作出书面答复:经查,怡安公司未采购、使用枧水,其生产的月饼配料中无枧水,实际使用食品添加剂碳酸钠,执法人员查阅到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的无蔗糖广式月饼合格的成品出厂检验记录;怡安公司未如实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碳酸钠,嘉定质监局已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责令怡安公司限期改正。刘某某对答复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嘉定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怡安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刘某某。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嘉定质监局具有对其管辖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申诉、举报等作出处理的行政职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嘉定质监局应当自收到刘某某的申诉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申诉举报咨询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嘉定质监局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和答复举报人。嘉定质监局于2012年10月11日收到刘某某的举报材料后即对举报材料进行了登记,于次日依法组织执法人员到怡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并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怡安公司出具了责令该公司对不合格标签进行整改的通知书。同时,嘉定质监局对刘某某的举报内容作出书面答复,嘉定质监局已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综上,刘某某认为嘉定质监局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上诉人所购买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等,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八十六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情形,应当予以处罚。但被上诉人嘉定质监局对上诉人所举报的怡安公司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嘉定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上诉人举报的怡安公司涉嫌违法生产无蔗糖广式月饼行为作出处罚,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上诉人。
被上诉人嘉定质监局辩称: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申诉、举报相关工作,对上诉人刘某某举报事项已履行了查处职责。经调查,未发现怡安公司存在采购、使用“枧水”的情况,怡安公司实际使用的是食品添加剂碳酸钠,该公司存在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的行为,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上诉人责令怡安公司限期改正不合格标签,该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整改。被上诉人亦将查处情况及结果告知了上诉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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