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94号(3)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甲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职权依据、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合理。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