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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95号(3)
综上,被诉拆迁裁决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以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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