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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B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B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甲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甲单位于2011年12月起陆续接到投诉,反映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存在违规施工。甲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系乙美术馆,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产权人之一C系乙美术馆的法定代表人。因乙美术馆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故甲单位于2012年1月11日将案件移送丙单位。同年2月29日,丙单位又将该案件移送甲单位查处。丙单位制作的《案件移送单》上记载:乙美术馆未按规划核准要求,擅自进行改扩建,违法改扩建建筑面积约为1,580平方米,层数为2-3层。3月2日,甲单位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3月16日,甲单位对乙美术馆违法改扩建行为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调查期间,乙美术馆继续进行违法建设。2012年6月4日,甲单位作出(浦-084)城管限拆字[2012]第009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乙美术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设面积1,58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乙美术馆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丁单位组织强制拆除。甲单位于2012年6月12日送达上述决定书。9月4日,甲单位再次至现场进行复查,发现乙美术馆未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且违法改扩建建筑物已经完工,该局遂于9月17日向丁单位申请拆除乙美术馆在浦东新区某路某弄某号搭建的1,58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原审另查明,A、B系浦东新区某路2255弄22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2年9月28日,A与另一邻居D向甲单位邮寄书面的《敦促依法行政函》,反映同一小区210号产权人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但未按要求施工,改建二、三楼,将原房屋加高5-8米,在房屋南面、东面大肆扩建,违法搭建已经持续一年,工程已近完工,要求甲单位拆除违章搭建,纠正违法行为。2013年5月,A、B以甲单位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甲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拆除本市某路某弄某号东侧的违章搭建及三楼加高部分的违章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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