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214号(2)
上诉人A、B诉称,被上诉人裁决将某区**路80号208室作为店铺调换给上诉人,但该208室实际是大楼的配套用房,是一间杂物间,不能用于经营。第三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延长拆迁期限应属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只提供了区局盖章的延长许可通知,没有提供上级市局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证据。原审未依法定程序审理案件,上诉人在开庭前才拿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行使对证据的质证权。被拆房屋估价评估报告结论有失公允,且未经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事实,且审理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甲单位辩称,第三人提供的某区**路80号208室不是杂物间,是店铺可作为营业用房,该房屋有小产权可以单独出售。第三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均经法定程序批准,延期超过一年报市房地局审核批准,超过半年由区局审核批准,本案延长拆迁期限已报市房地局审核。被拆房屋估价评估报告送达上诉人后,上诉人并未申请复估和重新鉴定。被上诉人所作的裁决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第三人乙公司述称,其提供的某区**路80号是一幢商铺楼。208室是其中一间商铺。协商中第三人给予上诉人货币补偿,由上诉人自行购置店铺,但上诉人不愿接受货币补偿,致调解不成。其同意被上诉人诉讼意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本案因上诉人与第三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第三人为此向被上诉人提出裁决申请,并提交相关裁决申请材料。被上诉人作为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受理裁决申请并作出被诉拆迁裁决的职权。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所有房屋的权属证明、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动迁安置方案、安置房屋产权信息及评估报告等,作出被诉拆迁裁决行为,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受理裁决后,在裁决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与第三人参加调解会,因调解不成,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被诉拆迁裁决行为,执法程序亦无不当。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某区**路80号208室房屋类型和用途为店铺,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大楼配套用房。被上诉人在拆迁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补偿安置方式裁决给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政行为提出的异议并非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原审庭审已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予以出示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