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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派出所。
第三人B。
上诉人A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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