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244号 (5)
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华漕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及审批文件、上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侯家角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籍资料、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致第三人的函及《鉴定结果报告》、基地拆迁谈话笔录、看房通知单及送达回证、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同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批复、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情况等证据,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根据《拆迁条例》、《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受理裁决后,在裁决审理过程中通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召开协调会,因协调未成,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行为,执法程序亦无不当。
《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故被上诉人以被拆迁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作为计户依据并无不当。第三人申请以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形式按户对上诉人一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符合《拆迁条例》与《若干规定》的规定,被上诉人裁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原审法院针对上诉人诉请意见的判决理由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B、C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菁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