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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1155号科技创业中心5026室。
  法定代表人路林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超,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亭卫公路6558号177室。
  法定代表人王宇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庆,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祖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343号。
  法定代表人韩先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瑞林,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枭,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北林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路林吉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超,被上诉人上海风翼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庆、龚祖益,原审被告上海工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枭,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风翼公司诉称,原告于2004年12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智能型贯流换气装置及其换气方法”的发明专利,2007年12月5日获得授权。被告工二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兴华”牌FYA-3-Z型智能型诱导风机由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部件组成,使用的换气方法也与原告专利产品相一致,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部分采用被告北林公司生产的控制器,故被告北林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此外,被告北林公司单独生产、销售的SHBL-F-1型智能型诱导风机系统也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1万元;3、支付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发生的鉴定费、审计费、调查费。
  被告工二公司辩称,工二公司生产的风机型号是BFD-111,与原告专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风机上的控制器系向北林公司购买,该控制器是否侵权,工二公司不清楚,也与工二公司无关。
  被告北林公司辩称,原告对控制器不享有专利权,也就无从谈起北林公司是否侵权,北林公司没有单独生产、销售过诱导风机,不存在该侵权事实,在原告专利申请之前,相关技术原理早已被公开,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智能型贯流换气装置及其换气方法”的发明专利,2007年12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410089043.8,该专利权目前有效。
  一审审理中,原告明确其据以提起本案专利侵权指控的是权利要求1。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原审法院将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
  1、一种位于所需排通风室内的智能型贯流换气装置;2、包括贯流换气装置、喷口、程序控制器、电磁接触器、变压器、温度感受器;3、所述程序控制器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4、所述程序控制器输入输出端分别与污染物质感受器的感应探头输入输出相接;5、另外一组信号输出端与电磁接触器输入端相接;6、电磁接触器二个输出端与贯流换气装置的电源输入端相接;7、在同一通风换气分区内的贯流换气装置,其中有一台贯流换气装置上设有用于所有贯流换气装置的集中控制和模式及参数统一调整的集中控制器;8、当污染物质感受器感测到的污染物质浓度达到设定值时,贯流换气装置开启,对污染物质进行吹散稀释;9、当一段时间内污染物质浓度没有回落至设定值以下时,集中控制器控制所有贯流换气装置开启,将排气口的污染物质排至室外。
  2012年2月,被告工二公司与上海雄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工二公司供应智能型诱导风机及附件,该产品安装于本市嘉定区江桥镇的“水岸丽苑”项目。同年3月,被告工二公司与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工二公司供应风机、法兰等产品,该产品安装于本市斜土路1591号中山医院项目。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工二公司共向上述两项目供应智能型诱导风机共628台,被告北林公司确认该628台智能型诱导风机上的程序控制器均由其向被告工二公司提供。
  2013年3月21日,原审法院会同双方当事人来到位于本市嘉定区江桥镇“水岸丽苑”地下车库进行现场勘查,该地下车库安装了被告工二公司生产的兴华牌BFD-111诱导风机,该诱导风机上安装了被告北林公司提供的SHBL-F-I1型智能型诱导风机控制器,并在同一通风换气分区内配置一台被告北林公司提供的SHBL-F-M2智能诱导风机控制器(集中控制器)。结合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审法院将被控侵权产品中相应技术特征分析如下:1′、一种位于所需排通风室内的智能型贯流换气装置;2′、包括贯流换气装置、喷口、程序控制器、电磁接触器、变压器、温度感受器;3′、程序控制器可提供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以及运用组合模式;4′、程序控制器输入输出端分别与污染物质感受器的感应探头输入输出相接;5′、另外一组信号输出端与电磁接触器输入端相接;6′、电磁接触器二个输出端与贯流换气装置的电源输入端相接;7′、在同一通风换气分区内,设有一用于所有贯流换气装置的集中控制和模式及参数统一调整的集中控制器;8′、当污染物质感受器感测到的污染物质浓度达到设定值时,贯流换气装置开启,对污染物质进行吹散稀释;9′、当一段时间内污染物质浓度没有回落到设定值以下时,集中控制器控制所有贯流换气装置开启,将排气口的污染物质排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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