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5号 (2)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于2012年11月20日出具的(2012)沪徐证经字第6448号《公证书》显示,被告北林公司的网站上有SHBL-F-I1智能诱导风机控制器等产品的介绍。
原告为本案诉讼已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0,000元。
被告北林公司提供的SHBL-F-M2/I1(无线联网诱导风机智能控制器)控制说明记载,通用型诱导风机控制器集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温度检测于一体,系统提供自动节能模式、手动操作模式、定时检测模式、消防安全模式等多种工作模式,全自动化控制诱导风机以及主送排风机的启停,实现地下车库智能管理,高效节能。《暖通空调》(1996年1月)刊登的《高层建筑地下停车库的通风设计和诱导通风方式的应用》一文记载了停车库通风量计算、通风装置设计、诱导通风方式对地下车库中的应用等内容。《低温建筑技术》(2003年第4期)刊登的《无风管诱导型通风系统的应用》一文记载了系统原理及构造、系统特点、工程设计实例等内容。《流体机械》(2004年第12期)刊登的《地下车库诱导通风系统的数值模拟与优化》一文记载了地下车库改进方案的诱导通风系统设置及附图、该设计方案的CFD模拟与分析等内容。《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04年10月)刊登的《浅析诱导通风系统在地下车库中的应用》一文记载了地下车库通风、防排烟设计原则、传统通风系统的缺点和不足、诱导通风系统的原理与特点、工程实例等内容。
2004年6月4日,案外人朱培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于地下车库无风管诱导风机的一氧化碳浓度控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专利号为200420064689.6。该专利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记载如下:本实用新型提出的用于地下车库无风管诱导风机的一氧化碳浓度控制装置,包括:用于探测一氧化碳浓度的传感器,用于对上述传感器信号进行A/D转换、数字滤波、数据处理、温度和地址码输入以及信号控制的单片机电路,用于连接单片机与继电器的通信电路,用于执行单片机通过通信电路发出的控制信号的继电器和接触器,用于在接触器的控制下运转的无风管诱导风机,以及用于为控制装置供电的电源;上述控制装置中的单片机电路,包括用于对一氧化碳传感器的信号进行温度补偿的温度传感器,用于使继电器与单片机相连接的接线柱。该实用新型提出的一氧化碳浓度控制装置,可以实现自动或手动控制,当旋钮打在自动档时,按下列工作模式运行:(1)当车库内通风区的整体CO浓度小于100ppm,但局部区域的CO浓度超过100ppm时,则该超标区域的诱导风机能自动感测到,并自动开机工作,以吹散废气,稀释整体浓度,直至该处CO浓度低于阀值15分钟后自动关机,此时其他位置的喷流导引器及送、排风不工作。(2)当车库内50%的区域CO浓度都大于100ppm,则总控器自动启动排风机、送风机及所有诱导风机共同工作,直至整体CO浓度低于阀值15分钟后自动关闭通风系统……。
一审审理中,原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说明书、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证书、《采购合同》,被告北林公司提供的青浦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技术开发合同》等证据材料,因与本案缺乏直接关联,故原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系名称为“智能型贯流换气装置及其换气方法”、专利号为200410089043.8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将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三、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前述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分解,经比对分析如下:1、原、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1′、8′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1、8相同无异议。2、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2′、3′、4′、5′、6′、9′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2、3、4、5、6、9是否相同。原告认为两者技术特征相同。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没有电磁接触器,而是继电器,被诉侵权产品没有组合模式,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污染物质感受器仅针对一氧化碳,控制器输入输出端没有与污染物质感受器的感应探头的输入输出相接,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中“当一段时间内污染物质浓度没有回落至设定值以下时”中的“一段时间”设定为5分钟,与涉案专利中的“一段时间内”并非同一概念,故两者上述相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对此原审法院认为,电磁式的接触器和继电器,两者的工作原理相同,都是起到闭合和分断电路电流的作用,只是在使用条件上稍有区别,接触器主要用来控制强电流电路,当然也可用来控制弱电流电路,继电器则用来控制弱电流电路,两者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控制器的控制模式,通常都具有手动模式、自动模式、定时模式,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器也一样,而这几种模式也能提供组合方式来实现控制。至于污染物质感受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都没有对污染物质感受器系针对哪一类污染物质作出具体说明,现被诉侵权产品中含有污染物质感受器,当然也就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污染物质感受器这一技术特征。污染物质感受器用于感测污染物质浓度,并将感测到的信息返回至程序控制器,程序控制器再根据该信息决定是否启动诱导风机工作,因此,污染物质感受器的感应探头的输入输出应与程序控制器的输入输出相接。关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9中的“一段时间”,专利说明书未作进一步解释,被告所称将这“一段时间”设定为5分钟,该5分钟当然包含在“一段时间”内。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2′、3′、4′、5′、6′、9′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2、3、4、5、6、9相同。3、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7′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7是否相同或等同。原告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中集中控制器单独设置,而不是设置在其中一台贯流换气装置上,但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将集中控制器设置于其中一台贯流换气装置上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告则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等同。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集中控制器主要用于对同一通风换气分区内贯流换气装置的集中控制和模式及参数的统一调整,将它设置在其中一台贯流换气装置上,还是单独设置,这种安装位置的简单变换并不影响其功能和效果的发挥,技术手段也并无变化,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9′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9实质相同。基于上述分析,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部分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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