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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2)
  2008年12月,被告凤凰出版社出版了“陆版金圣叹全集”,书名《金圣叹全集》。该全集版权页载明(清)金圣叹著,陆林辑校整理。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原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该全集第二册收录了“陆版金批西厢记”,并有“此书之整理,以清顺治贯华堂原刻本《贯华堂第六才子书西厢记》为底本,以康熙五十九年刻《芥子园绘像第六才子书》本、清金谷园藏板《贯华堂第六才子书》本等参校”的说明。该全集为繁体字版。2011年1月,被告凤凰出版社将“陆版金批西厢记”以单行本予以出版,书名《金圣叹批评本》。该书版权页载明(元)王实甫著,(清)金圣叹批评,陆林校点。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原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该书出版说明中称,“本书由陆林教授据清顺治贯华堂原刻本《贯华堂第六才子书西厢记》为底本,以康熙五十九年刻《芥子园绘像第六才子书》本、清金谷园藏板《贯华堂第六才子书》本等参校,标点整理而成”。该书为简体字版。该书中卷之三为《会真记》,《会真记》文分段与“周版金批西厢记”中《会真记》文分段相同。“陆版金批西厢记”全书标点共2万多个,其中有1,779处标点与“周版金批西厢记”中的标点不一致,其余标点基本相同。“陆版金批西厢记”有校勘记共149处,该书中关于金圣叹对《西厢记》的评点批注,采用的是单行的格式。
  原审审理中,原告向原审法院明确其“周版金批西厢记”的独创性体现在:1.对底本、校本的选择。原告的选择是以康熙世德堂刻本、怀德堂刻本为底本,以康熙四美堂、乾隆保淳堂刻本为校本。2.根据原书已有的断句,进行全文标点,共计2万余个。3.对原古籍刻本中的错、别字的校勘共106处。4.对“周版金批西厢记”中收录的《会真记》进行分段。5.首次采取了批文为单行的版本格式。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周版金批西厢记”、“陆版金批西厢记”的单行本作为本案中比对的依据。
  原审审理中,原告主张“周版金批西厢记”的独创性包括对原古籍刻本中的错、别字的校勘共106处。被告凤凰出版社、陆林则向本院提供了首都图书馆历史文献中心藏本《西厢词--贯华堂第六才子书》(以下简称“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全书、吉林师范学院图书馆藏书《第六才子书》(以下简称“吉师版金批西厢记”)部分复印页、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不登大雅文库珍本戏曲丛刊—贯华堂绘像第六才子西厢卷》(以下简称“北大版金批西厢记”)部分复印页。两被告并表示该“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即“陆版金圣叹全集”、“陆版金批西厢记”出版说明中所称的“陆版金批西厢记”的底本--清顺治贯华堂原刻本《贯华堂第六才子书西厢记》。两被告并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错、别字的校勘共106处与“陆版金批西厢记”中的相同部分中,绝大多数与两被告提供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吉师版金批西厢记”、“北大版金批西厢记”中的对应部分相同。另有一部分被告陆林进行了校勘。再有一部分属于被告陆林将异体字改为现代汉语中的常用字。而其中的“横躺在床”虽与“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吉师版金批西厢记”、“北大版金批西厢记”中的“横倘在床”不一致,但该处系被告陆林根据上下文意径行修改,未作校勘。上述原告主张的错、别字校勘106处,与“陆版金批西厢记”对应部分及被告凤凰出版社、陆林提供的相关证据比对情况见附表一。
  原审审理中,原告主张“陆版金批西厢记”有70处与被告陆林所称的底本不同,但是与其“周版金批西厢记”中相同。被告凤凰出版社、陆林则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全书、《贯华堂第六才子书金谷园藏板》(以下简称“金谷园版金批西厢记”)部分复印件、《塑像第六才子书芥子园版》(以下简称“芥子园版金批西厢记”)部分复印件、“吉师版金批西厢记”部分复印页。两被告并表示上述“金谷园版金批西厢记”、“芥子园版金批西厢记”即“陆版金圣叹全集”、“陆版金批西厢记”出版说明中所称的“陆版金批西厢记”的参校本--清金谷园藏板《贯华堂第六才子书》本、清康熙五十九年刻《芥子园绘像第六才子书》本。两被告并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70处与“陆版金批西厢记”中的相同部分中,大多数与两被告提供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金谷园版金批西厢记”、“芥子园版金批西厢记”、“吉师版金批西厢记”中的对应部分相同。另有一部分属于被告陆林将繁简体字、异体字改为现代汉语中的常用字。此外还有1.“子弟”(卷四9,“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于第”)、“已”(共三处,卷六17、18“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巳”)系被告陆林根据上下文意判断确定应为“子”、“已”;2.“孤零”(卷四27,“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孤另”)、“踅至中原”(卷四6,“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蹔至中原”)、“願”(卷六10,“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顧”),系被告陆林根据上下文意及现代汉语的用法进行的修改;3.“青歌儿”(卷五3,“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青哥儿”),系因“青哥儿”在《西厢记》中为词牌名,一直存在与“青歌儿”混用的情况;4.“莺莺又妙。(红云)我出首张生”(卷六5,“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中“莺莺又妙”和“(红云)我出首张生”之间为分段),此处未分段系因根据全书分段标准进行统一而修改。5.“写书付京师”(卷四4,“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写书附京师”)、“醉东风”(卷四15,“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醉春风”)、“一、二句唱”(卷四33,“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一、二句喝”)、“必有辩之者”(卷五4,“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必有辨之者”)、“二言”(卷五9,“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之二言”)、“妙极”(卷六11“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妙绝”)均属于编校错误。上述原告主张70处,与“陆版金批西厢记”对应部分及被告凤凰出版社、陆林提供的相关证据比对情况见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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