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 (5)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锡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周锡山负担。
判决后,周锡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为被上诉人陆林的点校底本显属错误,理由是,首先陆林在审理中提交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复印件明显是为诉讼临时准备的,并非是陆林做整理工作时的底本;其次,按照陆林提交的首图借阅单时间计算,其真正借阅该书时间不超过10小时,无论如何无法完成阅读、抄写、标点、校勘、分段等工作;再次,陆林在审理中提交的首图官网打印页显示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出版于公元1644年,即明崇祯17年,并非清朝,其中存在差错;最后,陆林在庭审中一直未提交其创作底稿,无法证明其真实创作过程。二、原审法院将“陆版金批西厢记”参校本以外的刻本作为证据比对的对象,显属错误,上诉人从未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吉师版金批西厢记”、“北大版金批西厢记”的真实性,而上述两个版本的“金批西厢记”并非“陆版金批西厢记”的参校本,原审法院不应将上述两本书作为证据与上诉人的校勘成果进行比对。三、原审法院将上诉人提供的“傅版金批西厢记”与“陆版金批西厢记”及“周版金批西厢记”进行标点的比对,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这些比对数据未经庭审质证,也未征求上诉人的意见,剥夺了上诉人对此进行反驳和提交反证的权利。四、“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有近90%的校勘成果相同,但原审法院却将这些相同的部分要么归结为被上诉人陆林声称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吉师版金批西厢记”、“北大版金批西厢记”中早已披露,要么归结为异体字,这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五、原审法院否定“周版金批西厢记”的独创性,进而否定上诉人对此享有的著作权,系法律定性错误。首先,“周版金批西厢记”中没有底本、校本的说明系应被上诉人凤凰出版社的要求;其次,虽然古籍点校工作的目标是力求点校后的作品文意与原作一致,但各点校者的点校成果会受点校者的知识水平、文学功底、价值观等多种因素影响而不同,这种不同就是每个点校者独创性思维的体现,而从最终结果看,不同的古籍点校者就同一作品中的点校结果也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并非像原审法院认为的古籍点校作品只有一种或者有限的几种表达,因此这种表达形式当然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六、“陆版金批西厢记”剽窃、抄袭了“周版金批西厢记”,虽然两者出现一致内容可能是学术界形成的共识,但“周版金批西厢记”的一些印刷错误也被陆林一一抄袭,只能证明陆林存在抄袭行为。
被上诉人凤凰出版社、陆林共同辩称:一、“陆版金批西厢记”是陆林独立完成的古籍整理作品,其与“周版金批西厢记”选用的底本完全不同,且存在大量的标点、文字、分段的不同,也避免了“周版金批西厢记”中的差错。二、上诉人起诉的本质是欺诈,其所称的106处创新的校勘处、首个标点者、发明“单行加批”等都是虚假的,并存在将2009年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贯华堂第六才子书西厢记》OCR文件冒充1985年版《金圣叹全集》,故意混淆“贯华堂”刻本概念,隐瞒《会真记》版本不同,放大《会真记》分段的相似性等行为。三、首图官网打印页显示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出版于公元1644年是因为该年为清顺治元年,图书馆将所有顺治年间的书籍均标注为1644年。四、关于陆林在首图借阅书籍的时间问题,是个人的工作方式不同所造成的。五、上诉人所称“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有近90%的校勘成果相同存在误导,上诉人统计的90%相同之处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在一审中要求上诉人将校勘中的惯常使用部分剔除,但上诉人一直没有剔除,被上诉人认为在西厢记中简单的标点根本没有创新可言,不应当作为比对依据。六、“傅版金批西厢记”与本案事实有关,恰恰证明了“周版金批西厢记”并非首部整理作品,应当作为比对材料。综上,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被上诉人上图公司辩称:其进货渠道合法,在收到一审诉状后立即将涉案图书下架,没有违规之处。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周版金批西厢记”标点独创性举例。2.“周版金批西厢记”校勘的创新举例。3.上诉人整理新增的“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相同,但与“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不同的36处,用以证明“陆版金批西厢记”事实上是以“周版金批西厢记”为底本进行点校的。
被上诉人凤凰出版社及陆林对上诉人的证据1、2,认为不是二审的新证据;对证据3,认为上述内容在一审时已经存在,故亦非二审新证据。
被上诉人上图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而是对其诉请观点的说明。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经与双方当事人比对,其中的31处确为“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相同,但与“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不同。有争议的5处为:1.卷三7,“陆版金批西厢记”及“周版金批西厢记”中为“顾”,“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中字迹模糊。2.卷三9,“陆版金批西厢记”及“周版金批西厢记”中为“关”,“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中字迹模糊。3.卷七8,“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中为“面”,上诉人称“首图版金批西厢记”中为“而”,被上诉人凤凰出版社及陆林称该处也为“面”,只是因印刷时笔画有缺损,该处字体的笔画确有缺损。4.卷七10,“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中均为“岩”,被上诉人凤凰出版社及陆林称“首图版金批西厢记”该处是一个很像繁体字“嚴”的字,但该字确不是“岩”。5.卷八9,“陆版金批西厢记”与“周版金批西厢记”中均为“止”,被上诉人凤凰出版社及陆林认为“首图版金批西厢记”该处也为“止”,但从被上诉人提交的“首图版金批西厢记”判断该处应为“正”。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