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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2号 (3)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杨 捷
代理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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