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2号 (3)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比对,郁金香复古、郁金香镀黄金两款楼梯扶手中的装饰件中心花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香槟金、郁金香镀金、皇家典范、皇家风范五款楼梯扶手与涉案专利相比仅在花托数量上存在细微差异,上述五款楼梯扶手的中心花比涉案专利多了两片小花托。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上述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故郁金香玫瑰金、郁金香香槟金、郁金香镀金、皇家典范、皇家风范五款楼梯扶手的装饰件中心花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郁金香系列七款楼梯扶手中的装饰件中心花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郁金香系列七款楼梯扶手装饰件中心花落入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了上述七款楼梯扶手中的装饰件中心花,销售了使用上述装饰件中心花的七款楼梯扶手,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原告销毁模具、库存产品及半成品等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故原审法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性纠纷,而赔礼道歉仅适用于自然人人身权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在本案中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被告将其生产的装饰件中心花作为配件组装成郁金香系列七款楼梯扶手再对外销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单独销售楼梯扶手装饰件中心花的行为。同时,原告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提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号诉讼,并在该案中请求被告就郁金香系列七款楼梯扶手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予以赔偿。鉴于装饰件中心花系楼梯扶手的配件,而对郁金香系列楼梯扶手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已另案处理,故原告在本案中关于请求被告就其生产郁金香系列七款楼梯扶手装饰件中心花、销售使用侵权装饰件中心花的七款楼梯扶手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属于重复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应就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合理费用的数额,原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律师费合同及发票、公证费发票等,并参考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请求赔偿额、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鑫臣公司停止对原告金臣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楼梯扶手装饰件(9)”(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二、被告鑫臣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臣公司合理费用5,400元;三、对原告金臣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金臣公司负担2,092元,被告鑫臣公司负担2,208元。
一审判决后,金臣公司、鑫臣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臣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改判令鑫臣公司收回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样品、宣传册,删除其网站或他人网站上涉及侵权产品的内容;二、改判令鑫臣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鑫臣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收回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样品、宣传册,删除其网站或他人网站上涉及侵权产品的内容的诉讼请求,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为明确停止侵权具体方式,剥夺鑫臣公司的侵权能力和条件,该诉请应得到支持。
鑫臣公司答辩认为:涉案产品未落入金臣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鑫臣公司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鑫臣公司并未侵权,请求驳回上诉。
鑫臣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金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金臣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鑫臣公司根据其于2012年5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楼梯扶手装饰件郁金香中心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生产楼梯扶手,该专利未经无效程序仍属有效专利,其并未侵害金臣公司的涉案专利;二、鑫臣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侵害本案涉案专利的装饰件中心花产品,本案的中心花是楼梯产品的一部分,也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本案涉案专利不能作为权利单独请求;三、本案涉案专利属于(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号案件涉案专利的一部分,(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0号案件涉案专利相对于本案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金臣公司申请本案涉案专利属于重复申请,金臣公司本案诉讼属于滥用专利权,判令鑫臣公司赔偿合理费用以及承担诉讼费属于重复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四、原审判决遗漏鑫臣公司提交的“郁金香中心太阳花”外观设计专利,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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