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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60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九香,女,1976年8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江区。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轻出公司)与被告江九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徐飞、代理审判员邵勋、人民陪审员刘鼎康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轻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美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九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轻出公司诉称:原告是第53237号“三角牌++TRIANGLE”注册商标、第1792324号“三角牌”注册商标的持有人,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第11类的电饭锅等商品。经过原告50多年的连续使用,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已在市场上享有知名度。2013年5月2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工商分局)在被告经营的日用杂货店内查获标有“三角电器”及三角图案的电饭锅和电热水壶各一台。被告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以下币种相同)、调查费3,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3237号、第1792324号注册商标专有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
  被告江九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轻出公司于1967年6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经营范围为轻工业品、工艺品、家电设备等的国内调拨、加工、收购、批发、零售等。1966年12月1日,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了第53237号“三角牌++TRIANGLE”商标。2002年6月21日,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注册了第1792324号“三角牌”商标。上述两商标于2005年5月变更至原告名下。经续展,上述两商标均在有效期限内。其中第5323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等,有效期限至2023年2月28日。第179232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电炊具、电磁炉、电饭锅、电风扇、电开水器等,有效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第53237号商标曾于1992年11月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3月、2008年2月、2010年12月,该商标连续三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电饭锅。在2011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1)商标异字第53478号“红了角HONGLIAOJIAO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电饭锅”商品上的“三角牌TRIANGL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浦东工商分局制作的沪工商浦案处字[2013]第15020130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自2012年5月,江九香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施宏路480号的店铺开设日用杂货店,经营期间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2013年5月23日,浦东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铺查获“三角电器”牌电饭锅及“三角电器”牌电热水壶各一个,上述两件商品上的商标特征为:有圆圈(内有三角图形,三角封闭),圆圈两侧分别有“三角”和“电器”字样(以下简称“三角电器图文标识”)。被告经营场所内无商品标价,被告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因被告无照经营,并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浦东工商分局责令被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电饭锅及电热水壶各一台、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14年3月31日,上海博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000元的调查费发票。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商标注册证、获奖证书、沪工商浦案处字[2013]第150201307008号案卷材料、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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