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付弟。
  委托代理人钱丽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松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潇。
  委托代理人刘达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娒狄。
  委托代理人邓雄仔,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乃奇。
  原审被告鄢华彪。
  原审被告上海唐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
  原审被告周慧东。
  上诉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公司)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喜盈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丽萍、童松青,被上诉人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哈尔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达芳、赵耀荣,原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娒狄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雄仔、朱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喜盈门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公司)、原审被告鄢华彪、原审被告上海唐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峰公司)、原审被告周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程序中,原告诉称:原告的哈尔滨啤酒品牌开始于1900年,历史悠久,该品牌经过原告的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自2006年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哈尔滨啤酒上使用带有冰块花纹的酒瓶,同时为冰纯系列配以特有装潢,该装潢现已被注册为商标。原告发现,被告喜盈门公司、抚州喜盈门公司、北国公司、蓝堡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与原告的哈尔滨啤酒所使用的包装装潢近似,造成与原告的啤酒相混淆。被告鄢华彪、唐峰公司、周慧东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各被告的上述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喜盈门公司、抚州喜盈门公司、北国公司、蓝堡公司共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与原告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的产品;2、被告鄢华彪、唐峰公司、周慧东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4、各被告共同在国家级报刊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被告喜盈门公司、抚州喜盈门公司、北国公司、蓝堡公司共同辩称:首先,被控侵权的啤酒系被告喜盈门公司生产,其余被告未实施生产行为。其次,哈尔滨啤酒在江浙沪地区推广较晚,不能证明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再次,原告主张的包装装潢并非特有包装装潢,被告喜盈门公司回收酒瓶,使用的是酒瓶的容器功能,没有将酒瓶上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且使用回收瓶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惯例。原告酒瓶上的标贴也不具有显著性,未经长期使用,且原告多次变更标贴,并已经于2012年7月停止使用该标贴。最后,被告在瓶贴上已经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与原告产品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误认。
  被告鄢华彪、唐峰公司、周慧东共同辩称:其通过正规渠道购入被控侵权产品,对该产品是否涉嫌侵权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告、哈尔滨啤酒及其包装装潢的事实
  哈尔滨啤酒厂的前身建于1900年,一直从事啤酒生产、销售。2000年10月,《中国工商时报》对哈尔滨啤酒百年华诞做了报道。在哈尔滨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曾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予2003-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被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评为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啤酒于1999年被黑龙江省技术监督局确定为省重点保护产品,后被批准为黑龙江省免检产品,有效期为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奖,于2006年11月成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于2007年12月被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评为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2010年,央视四套(中文国际频道)播出了哈尔滨啤酒110周年庆典活动的新闻。2011年6月,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原告现名。
  2002年,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的哈尔滨品牌获准使用于我国第十届冬季运动会,并因对运动会的鼎力支持而获得荣誉证书。2005年,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尔滨牌啤酒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持续到2010年9月。2006年12月开始,《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城市晚报》刊登了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广告图片,该款啤酒使用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啤酒包装装潢。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