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 (4)
工商资料显示,牡丹江公司由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原告亦为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所控股。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同为啤酒经销商,均应实施正当竞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许可,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使人误认商品来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此形成如下五个争议焦点:
一、哈尔滨啤酒是否知名商品
原告主张哈尔滨啤酒在全国具有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则认为,哈尔滨啤酒的知名度主要集中在我国东北地区,原告进军江浙沪地区的时间是在2009年以后,因此,在该地区并不是知名商品。
原审法院认为,从原告及其前身早年获得的荣誉来看,大部分都集中在东三省,原告网站的新闻中也记载哈尔滨啤酒从2009年开始进军宁波和南京。由此可见,原告及其哈尔滨啤酒的知名度的确经历了从东北地区向其他地区扩张的过程,被告的质疑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然而,原审法院也注意到,原告及其哈尔滨啤酒在全国范围内也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食品工业质量效益奖、AA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原告百年华诞及110周年庆典活动都在全国性媒体上予以了报道。而且,原告通过赞助南非世界杯、中超联赛、NBA等赛事,使哈尔滨啤酒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快速提升。更重要的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06年使用系争包装装潢以来,为哈尔滨啤酒投入的市场推广费用累计达到9亿元,相关销售收入截止到2011年更是达到90亿元。自2004年以来,哈尔滨啤酒的产量和销量一直稳居全国十强行列,关联商标还曾被生效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原告主张哈尔滨啤酒在包括江浙沪在内的全国范围享有知名度,有其事实依据,原审法院认定其为知名商品。
二、哈尔滨啤酒的包装装潢是否特有包装装潢
原告主张,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使用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属于特有包装装潢。被告则认为,该包装装潢在市场上亦为其他经营者所使用,属于通用包装装潢,且原告多次变更瓶贴,目前已经停止使用该瓶贴,故原告主张的包装装潢已不具有特有性。
原审法院认为,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采用的酒瓶,在其瓶颈下部和酒瓶下部均有冰块浮雕图案,正面瓶贴采用蓝银色搭配为主基调,由冰山图、酒厂图、“HARBIN”、“☆哈尔滨啤酒☆”、冰块图等要素组成。瓶贴上的这些要素与酒瓶上的冰块浮雕设计形成统一的整体,凸显出冰纯系列的特点。尽管该包装装潢曾经有细微的调整,但是无论如何调整,上述要素均仍具备,特色鲜明,完全具备与其他啤酒品牌相区分所需的显著性。
被告虽然证明牡丹江公司曾将类似包装装潢用于花河冰纯啤酒上,且牡丹江公司与原告具有间接关联关系,但仅凭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许可牡丹江公司在花河啤酒上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相反,原告在获得被告证据后,随即采取了制止行动,就目前的证据而言,已经取得了制止效果,故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并不成立。
综合上述考虑,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的包装装潢为特有包装装潢。
三、喜盈门啤酒的包装装潢是否足以导致混淆
原告认为,喜盈门啤酒与哈尔滨啤酒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必然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被告则认为,被告在其瓶贴上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喜盈门”、“Heimen”商标及图案,与原告产品装潢具有显著区别,不会导致误认。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啤酒的包装装潢应属近似。被告的三款喜盈门啤酒均使用了与哈尔滨啤酒相同的带有冰块浮雕的酒瓶。哈尔滨啤酒的瓶贴上部采用冰山和射线设计,其下是酒厂图,中部采用上下带有蓝色框线且用金线勾勒的“HARBIN”文字,以及用金线框包围的黑底白字“☆哈尔滨啤酒☆”,下部采用红色盾形内嵌白色“冰纯”字样,配有冰块图案。喜盈门啤酒中500毫升(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一)和580毫升(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二)两款同样使用了蓝银色调,上部采用造型几乎与原告瓶贴上相应部分一致的冰山或射线,中部采用上下带有蓝色框线且用金线勾勒的“HEIMEN”文字(尽管被告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实为“Heimen”),以及用金线框包围的黑底白字“☆哈尔滨喜盈门公司☆”,下部为红色盾形内嵌白色“冰纯”字样,并配有冰块图案。另有500毫升一款(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三)与580毫升款(被控侵权包装装潢二)的瓶贴基本一致,唯采用红白色为基调色。其中,两款还共同采用下部标有“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的酒瓶。总体而言,被告三款产品均具备了哈尔滨啤酒(冰纯系列)包装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由于哈尔滨啤酒所具有的良好的商品声誉和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更容易对喜盈门啤酒的来源产生误认。事实上,已经有餐厅将喜盈门冰纯啤酒误认为“哈啤冰纯”予以销售。因此,两者构成近似包装装潢,足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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