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付弟。
委托代理人钱丽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松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明潇。
委托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达芳,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娒狄。
委托代理人邓雄仔,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宇亮,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乃奇。
上诉人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盈门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喜盈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丽萍、童松青,被上诉人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达芳、赵耀荣,原审被告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娒狄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雄仔、朱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喜盈门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北国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程序中,原告诉称:“百威”(Budweiser)是世界著名的啤酒品牌,在中国市场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根据《商标使用维权许可协议》享有“百威”和“百威英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有权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企业名称中“百威英博”字号经多年宣传使用,已某具有极高的市场认可度,依法可以作为企业名称保护。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啤酒,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啤酒瓶上使用“百威”、“百威英博”商标和“百威英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行为对原告的商标、字号、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原告“百威英博”字号的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百威”、“百威英博”商标的产品;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万元;四被告共同在《文汇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被告辩称:在程序上,商标权和字号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原告应分别起诉。在实体上,首先,酒瓶上的“百威英博”并非作为商标使用。其次,被控侵权的啤酒系被告喜盈门公司生产,其余被告未实施生产行为。再次,喜盈门公司使用的是回收酒瓶,使用的是酒瓶的容器功能,没有将酒瓶上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且使用回收瓶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惯例。最后,消费者并非按照啤酒瓶上的文字来区分商品来源,被告在瓶贴上已某突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与原告有显著区别,消费者不会误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安海斯-布希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百威英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等。2012年7月,安海斯-布希公司(许可人)与原告(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维权许可协议》,约定由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附件所列的注册商标,授权被许可人就制止协议生效前已某发生和协议生效后可能发生的侵犯许可商标的行为,在中国境内以被许可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因维权获得赔偿款项。该协议附件中包含了第XXXXXXX号“百威英博”商标。
2012年5月8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前往上海市通海路XXX号的仓库,对存放在该处的喜盈门冰纯啤酒进行拍照。该库存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委托存放,其中500毫升的啤酒105箱,每箱12瓶。在其中抽样2瓶啤酒,酒瓶在瓶体下部有“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
2012年5月25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前往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凯翔大道与智圣路交汇处的世纪华联(诸暨市草塔慧东平价商店)购买了喜盈门冰纯啤酒(580毫升)一箱(12瓶),支付价款35元。原告代理人另购买了2瓶上述啤酒,支付价款10元。上述啤酒瓶在瓶体下部均有“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酒瓶背贴以小字记载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出品、哈尔滨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喜盈门公司)监制,并以更小字体注明“瓶体字样与本产品无关”。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
同年6月,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前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XXX号的跃民崂山店用餐,购买菜品若干并在啤酒类菜单上选购“哈啤冰纯”啤酒2瓶,共支付价款280元。用餐后,原告代理人取得空酒瓶1个,未饮用的啤酒1瓶。啤酒瓶容积均为500毫升,瓶体下部分别有“百威英博”、“百威英博专用瓶”浮雕字样。酒瓶背贴以小字记载,生产厂家及日期见瓶盖喷码编号:A、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B、抚州喜盈门公司,C、北国公司,哈尔滨喜盈门公司监制,并注明“瓶体字样与本产品无关”。未饮用的啤酒瓶盖上喷码为“XXXXXXXXA”。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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