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6号 (4)
综上所述,上诉人艺想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审 判 员 王 静
审 判 员 马剑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伟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