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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镇胜安路1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叶剑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4007室。
  法定代表人叶剑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书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8楼A区。
  法定代表人河西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俊,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力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158室。
  法定代表人戚继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燕,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辉伦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伦公司)、上诉人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宝宝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辉伦公司、阿里宝宝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书勤、被上诉人康贝(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俊、原审被告上海力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宫比株式会社是“湿织物加热器和织物举升板”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0128518.1,后专利权人名称变更为康贝株式会社。2013年2月,其与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本专利独占许可给原告实施,期限三年,许可费用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万元。现原告发现力涌公司实体店和阿里宝宝公司网店销售的HL-0664小白熊家用湿巾加热器涉嫌使用了该专利技术,该产品由辉伦公司生产。经分析,该产品使用的技术落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被告力涌公司、阿里宝宝公司销毁所有未售出的侵权产品;3、被告辉伦公司销毁正在生产及库存中的所有侵权产品、半成品、包装,以及专门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4、三被告共同在《温州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6、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6,000元。一审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力涌公司的赔偿请求,原审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辉伦公司辩称:首先,在原告主张侵权的期间,其并非涉案专利权人,故其无权主张权利。其次,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其并未侵犯原告专利权。
  被告立涌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并未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且在得知原告起诉之后已经停止销售。
  被告阿里宝宝公司辩称:首先,在原告主张侵权的期间,其并非涉案专利权人,故其无权主张权利。其次,该产品有合法来源,在得知侵权后已经停止销售,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4日,宫比株式会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为“湿织物加热器和织物举升板”的发明专利,2005年5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00128518.1。
  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来加热包括湿织物的湿织物包的湿织物加热器,该湿织物加热器包括:一个壳体,该壳体具有一个敞口端;一个盖子,该盖子可移动地放在壳体上以便覆盖壳体的敞口端,并且内部装有一个加热器;一个举升板,该举升板放在壳体内,支撑所述湿织物包并向上偏斜以便通过一个第一弹簧使该湿织物包压住盖子;和移动阻碍装置,用来阻碍举升板向上的移动;所述移动阻碍装置包括锁定部件,这些锁定部件放置在壳体中,装有齿的每个锁定部件能够啮合举升板;每个锁定部件装有第二弹簧,以与壳体的一个端壁接触,以便使锁定部件向壳体的内部偏压,盖子装有向下突出的凸起,并且每个锁定部件连续地配置有一个操作板,操作板由盖子的相应凸起操作,以便当关闭盖子时,抵抗在锁定部件上的第二弹簧所施加的力,向着端壁移动锁定部件。”
  2012年2月8日,原告与康贝株式会社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后者将该发明专利免费许可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2月7日。2013年2月8日,双方再次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后者将该发明专利许可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实施,许可费为每年30万元,被许可方至迟于每年9月支付许可费,该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2月7日。该合同于2013年2月21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013年1月,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立方公司)代表专利权人申请将专利申请人名义从宫比株式会社变更为康贝株式会社,代理机构亦变更为金信立方公司。金信立方公司随申请同时递交了专利权人的声明、解聘书、专利代理委托书,前述文件上专利权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均相同。专利权人声明称,其中文名称原记载为宫比株式会社,现中文名称变更为康贝株式会社。2013年2月7日,该发明专利权人名称变更为康贝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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