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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跃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1388弄25号-A64。
  法定代表人苑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真涵,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政。
  委托代理人罗新宇,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楼定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鲍林,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跃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顺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跃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真涵,被上诉人孔令政的委托代理人罗新宇,原审第三人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分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鲍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孔令政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4月,被告跃顺公司联系原告,将其中标的项目“上海交大仁济医院物资管理系统”外包给原告,双方商议后达成一致,并形成合同,准备签署。合同内容包括:实施范围以SOW(工作说明书)为准;DBA(数据库管理)费用由被告负责等。因时间紧迫,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遂组织开发团队,雇佣几位技术顾问,由原告担任项目经理。从2012年5月2日起,原告及其团队与被告一起参与第三人上药分销公司的项目碰头会、项目启动会等,原告及其团队制定相关项目的计划安排、硬件方案、项目启动会文档、调研问卷文档、SOW(工作说明书)格式文档等,确定了仁济医院物资管理系统的实施范围细则,并设计出项目解决方案,完成绝大部分功能文档的撰写以及功能开发等关键工作内容,至2012年7月21日止,原告一直催促被告签订合同,但被告以各种理由回避。2012年7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其拒绝签订合同,原告迫于垫付资金支付成本的压力,遂与其团队撤离了第三人的项目组。原告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就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与原告签署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3年10月8日的一审庭审中,原告认为其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内容,但因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绝与原告签订合同,以致原告产生损失,故请求原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原审被告跃顺公司辩称: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单方面将合同主体由其个人变更为上海合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且单方面改变原先合同商定的相关费用负担等,拒绝签订原合同,故合同未签订的责任应当归责于原告。且本案中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上药分销公司述称:其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跃顺公司的负责人王玮通过网络联系原告孔令政,欲将其中标的“上海交大仁济医院物资管理系统”外包给原告。2012年5月10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上药-仁济医院耗材管理系统开发实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该合同的甲方客户为“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仁济医院”,联系人张庆国,甲方为被告,联系人王玮,乙方为原告和丁军,时间为2012年5月9日。涉案合同约定:一、实施服务范围为,仁济医院耗材管理系统开发业务的范围包括:计划管理、入库流程、出库流程、库存管理、库存成本等。二、实施地点为,乙方将在“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仁济医院”为甲方提供ORACLE系统实施服务。三、实施服务内容为:1.项目准备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定义项目范围、资源计划、实施方案、办公环境准备等项目管理工作;(2)项目制度编制及确认;(3)项目管理体系培训;(4)项目启动会。2.项目分析阶段工作内容包括(1)高层访谈及项目目标细化;(2)标准功能培训;(3)现有业务流程初步梳理;(4)目标业务流程讨论;(5)差异分析及优化;(6)目标业务流程确认。3.系统构建阶段工作内容包括(1)环境配置;(2)CRP1;(3)客户化功能设计;(4)客户化功能设计确认;(5)客户化开发和测试;(6)CRP12;(7)数据收集;(8)用户培训。4.集成阶段。5.上线运行。四、价格和付款方式约定为:项目费用总计为800,000元;其中实施费用(含税)总计为765,908元,差旅费、补贴等为34,092元。其中分销顾问项目经理2,500元/人天,分销顾问2,000元/人天,技术顾问经理1,800元/人天,技术顾问1,600元/人天。原告收到被告的邮件后,即组织开发团队,聘请了李云等人为技术顾问,参与上述外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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