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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2号 (5)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跃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上海跃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杨 捷
代理审判员 王广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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