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3号 (4)
判决后,三元公司、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共同赔偿其1,26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三元公司与案外人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就涉案作品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合同真实有效,现因侵权行为导致该案外人解除合同,应依据该合同标的额确定三元公司所受到的侵权损失。
对于三元公司的上诉请求,全土豆文化公司答辩认为,三元公司与案外人的授权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合同内容不符合商业惯例,授权价格过高。侵权后果轻微,一审判决的40万元赔偿额已经过高。
对于三元公司的上诉请求,合一公司答辩认为,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涉案视频点击量很低,一审判决数额过高。
全土豆文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三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费用由三元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其经营的网站,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对涉案作品在网站上既不明知也不应知,而且其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涉案作品的存在,主观上无过错。2、全土豆文化公司仅提供链接,与合一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3、一审判决数额过高,背离了合理赔偿的原则。
合一公司答辩称同意全土豆文化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合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三元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费用由三元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其经营的网站,其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对涉案作品在网站上既不明知也不应知,而且其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涉案作品的存在,主观上无过错。2、一审判决数额过高,背离了合理赔偿的原则。
全土豆文化公司答辩称同意合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对于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三元公司答辩认为,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经营的土豆网、优酷网对涉案视频有编辑、评论等行为,不符合避风港原则适用的条件。三元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是1,260万元,原判金额过低。
二审中,三元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吴婕玲与广州市世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关于吴婕玲系其员工的证明、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复印件、广州市世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岗贝路草花岭130号之一3楼304办公的证明,目的是证明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在广州有经营地,三元公司与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合同是真实的。2、三元公司自行制作的发行情况统计表复印件。三元公司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签订的影视作品播映版权许可合同(卫视频道)、补充合同以及业务凭证和相关发票,三元公司与山西广播电视台签订的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书以及业务凭证,三元公司与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书以及业务凭证,三元公司与江苏城市联合电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协议书以及业务凭证,三元公司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西安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播映许可使用合同书以及业务凭证、银行业务回单,三元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签订的电视剧播放权购买合同以及业务凭证等的复印件。上述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涉案电视剧的实际经济价值。3、三元公司自行制作的涉案电视剧投资、收入、成本、税金一览表,目的是证明三元公司拍摄涉案电视剧投入实际成本约3,948万元。
对于二审中三元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确认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关于吴婕玲系其员工的证明、广州市世盛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在广州市白云区棠溪岗贝路草花岭130号之一3楼304办公的证明、三元公司自行制作的发行情况统计表、三元公司与山东广播电视台、山西广播电视台、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城市联合电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西安环球电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等签订的六份涉案作品版权许可合同以及相关的业务凭证、发票、银行业务回单、三元公司自行制作的涉案电视剧投资、收入、成本、税金一览表等证据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全土豆文化公司、合一公司质证认为:1、新证据1租赁合同无原件,合同签订时间是2012年3月,而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关于吴婕玲系其员工的证明在2013年12月出具,不能证明吴婕玲在2012年3月有权代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环球影视音像发行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其在大陆经营应可提交办事处的工商注册信息,凭租赁合同难以达到证明目的。不认可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真实性。2、新证据2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12年,一审期间已经产生,不属于二审新证据。银行业务凭证等不能唯一且明确指向三元公司提交的六份合同。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合同履行情况。3、新证据3系三元公司自行制作,不认可其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衡量电视剧价值不应考虑成本,应从社会影响、受众数量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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