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逸民,男。
委托代理人王新杰,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众像礼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17A室。
法定代表人杜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阿雷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石狮市濠江路273-27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人运。
上诉人张逸民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逸民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杰、被上诉人上海众像礼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石狮市阿雷西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雷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发明专利“个性化公仔制作方法”(专利号:200510035856.3,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于2005年7月19日申请,2007年8月22日授权,目前尚在有效期。
2011年5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山东省单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网络购物证据保全公证。其中购物工作记录如下:一、2011年5月31日11时22分,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用于录制电脑屏幕);二、登录互联网,打开主页http://www.hao123.com/;三、登陆单县公证处邮箱sdsxgzc@126.com;四、下载照片DSC00904.jpg到桌面(用于制作公仔);五、关闭所打开页面;六、查看下载文件;七、登录互联网,打开主页http://www.hao123.com/;八、输入申请人所提供网址http://www.viplus.com.cn/,登录到众像国际企业有限公司网站;二十五、点击“在线订购”按钮,进行购物页面;二十六、点击“请登录”按钮,以用户名“wangjie”登录;二十七、点击悬浮窗口“客服在线”,与客服patty04交谈,由申请人的代理人王新杰口述内容,由公证员孙义录入问话,但客服patty04未有回应,关闭与客服patty04的对话框;二十八、浏览在线购物页面;二十九、点击悬浮窗口“客服在线”,与客服patty04交谈,由申请人的代理人王新杰口述内容,由公证员孙义录入问话,但客服patty04未有回应;三十、最小化与客服patty04的对话框;三十一、浏览在线购物页面;三十二、点击“Q版公仔”按钮,对Q版公仔页面进行浏览;三十三、与客服patty04的对话框弹出,客服patty04回应;三十四、由王新杰口述,公证员孙义进行录入,就产品款式、规格、价格等订货细节与客服patty04进行商谈,期间查看客服patty04推荐款式;三十五、为发送照片,客服patty04告知其邮箱地址为patty@viplus.com.cn;三十六、登录王新杰邮箱wxj3317@163.com将照片DSC00904.jpg发给客服patty04;三十七、经与客服patty04协商后,王新杰购买了四个公仔,货款共计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商家包邮。分别为“众像礼念个性定制Q版公仔&mdash快乐童年Q398”公仔两个,按照片形象制作公仔两个。根据客服patty4要求,拍下“众像礼念个性定制Q版公仔&mdash快乐童年Q398”公仔四个,因价格与商定价格有差异,客服patty4修正了价格。订单编号为“20110531143571”。收件人姓名为:王福祥,收件人地址为:山东省单县单城镇胜利东路共富村9号,收件人邮编为:274300,收件人电话为:13869746400;三十八、用王新杰的支付宝付款,支付宝号码为wxj3317@yahoo.com.cn;三十九、购买成功,等待发货;四十、2011年5月31日15时14分关闭购物网页和屏幕录像专家软件。为此,公证员孙义制作《工作记录(购物)》一份。收货工作记录如下:2011年6月27日9时40分,单县公证处公证员张新华、孙义与收件人王树祥(曾用名王福祥)来到单县单城镇鲁南商贸城院内元智捷诚快递公司。收件人王树祥向元智捷诚快递公司工作人员询问邮件情况,工作人员询问了收件人王树祥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后,将邮件交给收件人王树祥,并要求王树祥签收(该签收单上发件人的信息不详)。王树祥在签收后在现场打开邮件,发现邮件内共有公仔产品四个,均完好,符合所订购产品要求。另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发票号码:15123231,金额:壹仟玖佰元(¥1,900.00),销货单位:上海众像礼品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众像礼品贸易有限公司出货单》一张。查验完毕后,公证员孙义将公仔产品装入原包装后带回单县公证处。经核对,该产品为购买众像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产品。对收货过程由公证员孙义进行拍摄。为此,公证员孙义制作《工作记录(收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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