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5号 (2)
阿雷西公司作为甲方与众像公司作为乙方签订ALESI产品独家总代理协议,双方鉴于:1.甲方已被阿雷西企业有限公司及[商标申请人](统称“权利人”)许可在中国大陆生产及销售ALESI产品,并被许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专利、技术及其他专有知识和信息;2.甲方已被权利人许可将ALESI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工作授权给一家总代理;3.乙方愿意成为ALESI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双方约定由阿雷西公司售予众像公司附有商标的公仔。众像公司有权销售(包括零售及批发)产品,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促销活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使用乙方自行注册的商标于甲方商标之上方或下方。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7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
阿雷西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众像礼品贸易有限公司总代理阿雷西公仔的情况说明”载明:提供给众像公司销售的公仔系阿雷西公司按照其获得的发明专利“人偶头部快速成型方法及由此方法制作的人偶头部”(专利号:200610127146.8)制作。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人偶头部快速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A:利用机具装置将模料分别制成内、外模雏型,其中内模雏型为一人偶头骨造型;外模雏型为一含有五官雏形的外盖;步骤B:将陶土直接外覆于所述内模雏型形成一制成物;步骤C:将步骤B的制成物置入所述外模雏型中压制出人偶头部外观。
被告众像公司在其与原告专利侵权纠纷中答辩称:其公司在销售个性化公仔过程中不仅仅是依托客户照片,而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即无论是公仔的款式,还是公仔头部的肤色、头发、表情等都是由客户选择,并根据客户的要求做出多次修改,反复交流,而不仅仅是按客户照片设计制作,这也是其公司个性化公仔的特色。其公司同时有代销“阿雷西公仔”,是阿雷西的区域销售代理。
2012年7月25日,原告张逸民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系发明专利“个性化公仔制作方法”的权利人。原告发现两被告合作生产、销售的公仔产品制作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相同,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且销售规模大,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被告众像公司撤销经营侵权产品的网店,网址为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马剑峰
代理审判员 王广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