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3号 (2)
  2012年3月2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与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一同前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凤凰山路四十六号苏州东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从该公司人员处取得了盖有“苏州东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盖有“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编号为07814960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一张,并当场取得粘贴有“圆通速递·物流”字样、编号为1742847502快递单的包裹一个,并在该处对该快递单以及现场取得包裹拍摄照片五张。拍摄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该包裹带回公证处保存。2012年3月27日,公证员监督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拆开该包裹的外包装,取出两盒货品后,分别拆开两盒货品对其中的两个产品实物(每盒一个)、两份使用说明书(每盒一份)、两套电池(每盒一套、每套两个)、两张保修卡(每盒一份)、两张合格证(每盒一份)进行拍照的过程。最后,公证员将从苏州东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人员处取得的盖有“苏州东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一份、《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张、盖有“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编号为07814960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一张以及标有“圆通速递·物流”字样、编号为1742847502快递单装(两联)入一个信封,以及其余从包裹中取出的物品放回原包装盒内,并分别对信封和包装盒(两个)粘贴封条后交申请人保存。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2)沪黄证经字第1556号公证书。
  上述《产品购销合同》显示:供方为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需方为苏州东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编号为07814960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显示:购货单位为苏州东仪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迷你型心肺复苏训练模拟人,数量2个,价税合计人民币600元。
  2012年3月31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进入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http://www.shkangren.com)网页,在产品搜索中输入“型号规格168”,显示产品名称为迷你型心肺复苏训练模拟人。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沪黄证经字第2521号公证书。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对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拆封核查。包装盒内有:迷你型心肺复苏训练模拟人产品一个、盖有康人公司印章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1日的合格证一份、保修卡一份(产品名称为迷你型心肺复苏训练模拟人,出厂日期2012年2月4日)、使用说明书一份、电池两个。
  经比对,挪度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10、12-13的技术方案相同。对此,康人公司未持异议。
  还查明:美国专利US6227864B1专利日期为2001年5月8日,名称为人类心肺复苏(CPR)练习用模拟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在人体练习心肺复苏(CPR)所用模拟人:呈人体躯干形式的模拟胸腔,它采用弹性可压和可变性泡沫制造,模拟体有胸膛侧和背部,背部形状能提供支承体;位于模拟胸腔内部、在模拟胸腔膛侧后面或与其十分靠近的胸板,该胸板具有弯曲弹性并连接支承体;模拟头,连接所述模拟胸腔;和模拟肺,在模拟胸腔内部……3、权利要求1规定的模拟人,其中,背部躯干有切口,切口横向采用胸板桥接……7、权利要求1规定的模拟人,其中,在模拟人背部,躯干有带边部区的切口,该切口横向采用胸板跨接……9、权利要求8规定的模拟人,其中,切口在切口边部区下面延伸,并包纳胸板,其中,切口边部区与胸板背部咬合。10、权利要求8规定的模拟人,其中,切口以狭长切口形式在其边部区下面延伸并包纳胸板,其中,切口边部区与胸板背部咬合。11、权利要求10规定的模拟人,其中,胸板在切口内且可松开。12、权利要求11规定的模拟人,其中,切口边部区至少能部分提高以便将胸板插入躯干。13、权利要求10规定的模拟人,其中,躯干背部切口延伸进入模拟头颈部……
  该专利详细说明记载:……躯干1制造所用的整体式泡沫下部可沿着横向槽4向前弯曲,这样就可以接近切口3的狭长部位并能将胸板12从支承体6下面插入切口3的狭长部位。胸板12基本是对应切口3的长方形布置,其中包括了狭长切口3’,并有与颈部类似的延伸部位13,延伸部位13伸入模拟头12颈部区并到达口腔9……
  经将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被诉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美国专利US6227864B1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两者技术特征主要存在如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系一个适于充填空气或气体的能变形的可充气躯体;现有技术方案则采用弹性可压和可变性泡沫制造。2、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在不使用时放气压缩的装置,该躯体适于放气压缩并折叠成很小的高度;现有技术方案未表明有类似放气压缩装置。3、被控侵权产品的可充气躯体具有一个中心部分,该中心部分设定有一个一般为环形的部分所围绕的囊腔;现有技术方案未提及囊腔。4、被控侵权产品包括一个胸板,该胸板通过弹性装置连接于可充气躯体上;现有技术方案中胸板通过背部躯干的切口插入人体躯干。5、被控侵权产品的颈部具有一条薄弱带,肺囊部件的颈部紧固于该可充气躯体的颈部,当可充气躯体的头部倾斜时,该薄弱带能让气体通过;现有技术方案则未表明有类似薄弱带存在。6、被控侵权产品适于放气压缩,且和胸板、肺囊部件和面罩一起折叠成很小的高度;现有技术方案未提及产品可否压缩、折叠。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