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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3号 (4)
  被上诉人挪度公司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涉案专利的具体权利要求与上诉人提供的涉案专利国际专利初审报告中所载的并不一致,两者不具有关联性。上诉人一审期间所提供的现有技术方案的一项特征是刚性躯体,而涉案专利是充气躯体,因此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关于胸压反馈装置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并未主张该权利要求,同时,电子式的胸压反馈装置也应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赔偿金额,被上诉人主张的是法定赔偿,原审法院根据专利类型、整体侵权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中,上诉人康人公司和被上诉人挪度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首先要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本案涉案专利中,权利要求共有13项。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所有技术特征,代表了涉案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权利要求2-13均属于从属权利要求,是通过增加技术特征的方式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均小于权利要求1。本院认为,解释权利要求只能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而不能用权利要求解释权利要求,否则就会出现经解释过的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小于未经解释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导致从属权利要求成为多余之举。因此,原审法院未按照上诉人的主张,以权利要求解释权利要求,而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并以此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在确定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将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分解为相应的系列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依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并不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要包括涉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特征,而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要包括专利权人主张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及其等同特征。因为,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上诉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10、12-13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经比对,并在双方对比对结果均未持异议的情况下,认定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10、12-13的技术方案相同,认定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本案中,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包括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10、12-13中所包含的所有技术特征,而上诉人并未向本院提交包含与上述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特征的现有技术方案。因此,上诉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关于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上诉人援引其一审提交的关于涉案专利国际专利初审报告以及上诉人研发资料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实质上是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提出的异议,根据我国专利制度的设计,本院及一审法院均无权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情况,上诉人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亦无法有效证明上诉人的实际获利情况。据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6-10、12-13中所含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上诉人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多项侵权行为等因素,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法定赔偿的限额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6元,由上诉人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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