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广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道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甘美,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德明,上海专益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鲁香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继策,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浙江爱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智广南路227号。
法定代表人支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琦,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平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甘美、秦德明,被上诉人上海久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继策、马玉成,原审原告浙江爱福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和平公司、爱福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设有杠杆连锁机构的防爆软起动器”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5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20558576.7。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其权利要求1记载:“1、一种设有杠杆连锁机构的防爆软起动器,包括门盖、门盖法兰、壳体、壳体法兰、机芯抽拉小车、手柄、行程开关、急停开关、按钮、摇臂、摇杆、连锁钩板,其特征在于:在壳体右侧壁上设一水平贯通该壳体右侧壁的转轴,位于壳体右侧壁外侧的转轴一端从左到右依次连接摇杆的轴孔及手柄,摇杆上端连接一连杆的一端,连杆的另一端采用滑槽连接连锁钩板后端,连锁钩板的后侧钩角处采用固定杆固定在壳体右侧壁外壁上,连锁钩板前侧的钩角处对应门盖法兰上所设的钩板挂轴;位于壳体右侧壁内壁处的转轴另一端轴接摇臂近底部的轴孔,摇臂底端连接一扇形板,摇臂顶端的轴孔连接拉杆一端,拉杆另一端连接壳体内机芯抽拉小车底部的后端,机芯抽拉小车上部前后向设一组导电杆,导电杆的后端对应壳体背板的内壁上设的静触头,转轴的侧下方壳体壁上设一按钮,按钮的撞头端位于壳体右侧壁的内壁处,对应撞头左侧位置处设有一行程开关。”该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原先防爆软起动器采用螺杆闭锁或直接采用螺栓连接的方法,门盖开启很不方便,且防爆软起动器箱体内零部件维修时,由于空间的原因很不方便,也很不安全。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采用杠杆联动原理来设计门盖开闭结构。同现有技术相比,结构简单,实现机电互动连锁,当需要打开门盖时,按下按钮,杠杆机构才能运动,门盖才能打开;上电时,机芯抽拉小车不能退出,门盖不能打开,不但安全可靠,而且操作方便。
因和平公司、爱福公司未能提供被控侵权产品,原审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组织和平公司、爱福公司至久辉公司所在地,对久辉公司提供的和平公司、爱福公司未持异议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比对勘验并予以拍照固定。经现场比对,久辉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之间还存在以下区别点:1、被控侵权产品的扇形板在壳体右侧壁外侧,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为扇形板位于壳体右侧壁内侧。2、被控侵权产品的摇臂顶端的轴孔连接一根长长的拉杆的一端,拉杆的另一端连接在壳体内底座上的一根短摇杆的一端。在机芯抽拉小车全部进入壳体后,长拉杆通过短摇杆连接抽拉小车底部。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为,摇臂顶端的轴孔连接拉杆一端,拉杆另一端连接壳体内机芯抽拉小车底部的后端。3、专利之“机芯抽拉小车上部前后向设一组导电杆”,根据其专利附图中所标示导电杆的位置,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位置没有导电杆。和平公司、爱福公司认为除久辉公司所述的第1点区别点外,被控侵权产品的其余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而第1点区别点,两者的功能效果相同,故久辉公司构成等同侵权。和平公司、爱福公司还认为,其专利附图中导电杆标示的位置错误,按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机芯抽拉小车上部前后向设一组导电杆、导电杆的后端对应壳体背板的内壁上设的静触头”,亦可表明附图中导电杆标示错误。
2002年,久辉公司送交煤炭工业上海电气防爆检验站QJGR-400/10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高压真空交流软起动器产品图样。就被控侵权产品的照片与上述图纸进行比对,久辉公司图纸上有开关设置,但无法反映行程开关、急停开关以及按钮的具体位置,而且图纸上的扇形板半径小,被控侵权产品的扇形板半径大。除此之外,被控侵权产品上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对应的特征,同久辉公司上述图纸中展示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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