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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0号 (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文联
代理审判员 王广巍
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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