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经济开发区康定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姚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强,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义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461号1幢2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兴有,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隆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永强和被上诉人上海奉义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义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子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浙江永泰隆电子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单相电能表表壳(K020-11111)”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30103120.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3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浙江永泰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目前仍在保护期内。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等五面视图,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顶部,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省略左视图。
2013年1月5日,浙江省桐乡市公证处出具的(2013)浙桐证字第1011号《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永泰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菊芬于2013年1月5日来到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王丽芳在该公证处操作公证处的电脑,对网址为www.china-meters.com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相关网页内容显示被告奉义龙公司在该网站上许诺销售的产品包括型号为DDS1286的多款电表产品。
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2-1号证据保全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奉义龙电子有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型号为DDS1286、名称为“单相防窃电需量表”1只。嗣后,原审法院依据该裁定实际扣押被告奉义龙公司销售的型号为DDS1286的电表1只。该电表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视图显示,其下半部分的外壳为透明材质。
被告奉义龙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1日,核准经营期限至2031年4月2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电子电器、机电产品、五金家电、百货、办公设备、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装潢材料、橡塑制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原告主张包括本案在内的4件相关案件一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律师代理费2万元、公证费4,000元和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货款1万元,合计3.4万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8,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涉案专利年费缴纳凭证、(2013)浙桐证字第1011号《公证书》、原审法院保全的被告奉义龙公司销售的型号为DDS1286的电表1只、被告奉义龙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原告支付合理费用的相关发票、当事人陈述和原审法院审理笔录等佐证,原审法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奉义龙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截图、百度百科对DIN导轨的解释、维基百科网站对DIN导轨的解释、德国工业标准的DIN43880的英文翻译文件、轨道电表设计宽度说明、Sp瑞典国家测量与研究院出具的ABB产品证书、ABB公司OD4165、OD4110产品网页、技术文件,证明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中,表壳侧面“下凹型”和“上凸型”结合的外观是一种行业标准,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应剔除这个设计因素。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专利查询,证明2001年6月21日,美国ABB电气公司注册了轨道表专利,该专利的侧面图中“下凹型”和“上凸型”与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对应部位近似。3.百度百科中电表箱安装完毕的示意图、奉义龙公司产品安装后外观视图,证明涉案电表外壳在实际使用中直接观察到的部分在俯视图,主要集中在屏幕部分。4.2010年6月10日,案外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特表壳有限公司出具给被告奉义龙公司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记载的内容为“规格型号:1019-20A”,数量6,000套,含税金额93,600元。此外,被告奉义龙公司还提交了自称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特表壳有限公司官网上打印的记载有型号为“DDS-1019NEW”的电表外壳立体图的网页1页。证明被告奉义龙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电表外壳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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