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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中德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琦,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克纳显示器有限公司(TECNADISPLAYLIMITED),注册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埃德蒙顿斯通希尔商业区斯里沃威尔街11号(Unit11R,SilvermereDrive,StonehillBusinessPark,Edmonton,London)。
  法定代表人乔纳森·亨瑞·斯彻文斯·埃维特(JonathanHenryStrevensEvitt),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州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涂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林相如,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一胜百)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一胜百的委托代理人谢兵、被上诉人泰克纳显示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耀荣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温州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一胜百)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于2007年2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连接器(标志牌载体用)”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于2008年2月1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006801.X,优先权日为2006年11月24日。原告按期缴纳专利年费,目前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
  2012年5月28日,申请人梁霞与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前往上海市军工路1300号,进入外墙悬挂有“申通快递五角场服务站”字样标牌的办公区域,领取收件人为“梁霞”的包裹。随后,梁霞在公证处将包裹拆封,查验全部附随物品(包括带有“一胜百展示器材”字样的印刷品一份、展示架零部件若干,《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并予以封存。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并对封存后的包裹加贴公证处标贴。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2)沪普证经字第3043号公证书。
  经原审法院当庭对上述公证所得包裹进行拆封查验,该包裹表面所贴《申通快递详情单》记载:寄件人姓名为李小姐,单位名称为一胜百,寄件地址为松江中德路225号。包裹内有长、短连接杆若干,底座卡件若干,被控侵权产品连接器8个,产品宣传册一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其中,宣传册首页下方记载: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温州(电话、网址),上海(电话、邮箱)等信息;内页展示有被控侵权产品图样、使用效果图及相关案例等。《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价税合计为318元,销货单位名称为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地址为松江科技园区中德路225号,电话为57858508,并加盖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2年9月4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电脑上进行操作。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查询被告温州一胜百网站首页网址为www.assab.cn;进入该网址,选择“电子商务”项下“淘宝网店”项下“温州”进入“一胜百展示器材”淘宝店铺,选择“店铺介绍”,显示:温州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是致力于展览展示器材开发、设计、生产和安装的专业厂家。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产品开发能力,先进的生产设备,……等;以“joanne67”用户名登陆后返回淘宝店铺首页,点击“方正系列”、“方正系列组合应对展会空间搭建,室内外广告展示器材《厂家直销》一口价760.00元”的图文链接,显示:配件明细为连接件12个,725mm直杆20根,单价为760.00元;点击所售物品图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图样等;返回购物页面,点击“立即购买”,提交订单,完成付款,显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760元的价格购买包含被控侵权产品在内的“方正系列组合应对展会空间搭建,室内外广告展示器材《厂家直销》”一套,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55号7楼。2012年9月11日,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上海市长宁路1055号7楼)收取了通过申通快递送达的邮包,并当场对邮包内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将邮包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签条予以固定。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购买、收货过程出具了(2012)沪长证字第4472号公证书。
  经原审法院当庭对上述公证所得邮包拆封查验,该邮包表面所贴《申通快递详情单》记载:寄件人姓名为佟长明,单位名称为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寄件地址为松江区中德路225号,内件品名为连接件12个,725直杆20条。邮包内有被控侵权产品连接器13个,直杆若干以及《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其中,《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价税合计760元,销货单位名称为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地址为松江科技园区中德路225号,电话为57858508,并加盖上海一胜百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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