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4号 (4)
本案中,首先,关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认为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并不同时具有肋及接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接收桥用肋及接片与壳体底部连接”不相同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经当庭查看,上述产品均用接片将接收桥与电动机壳体底部连接,同时接片上存在凸起的肋,亦通过接片与壳体底部连接,故上述产品上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接收桥用肋及接片与壳体底部连接”相同的技术特征。故原审法院对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第二,关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认为上述产品的支承座并非锥形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经简单测量,上述产品的支承座上端与底部相差约为0.3mm,具有锥形。原审法院对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第三,关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认为上述产品在接收桥上不具有自由端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自由端”并非具有特定含义的技术术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所述一个支承销被设置在接收桥的自由端上”的记载仅是所述支承销相对于接收桥的位置,而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明确提供了支承销相对于接收桥的位置,经当庭查看,上述产品的支承销相对于接收桥的位置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显示的位置相同,故原审法院对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不予采信。第四,关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认为支承连接部分的连接有间隙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支承连接部分的连接是指电动机壳体中的支承销和壳体盖中的支承座互为连接,经勘验,二者能够构造成无间隙的。故原审法院对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的相关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最后,经原审法院比对,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8、10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故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8、10的保护范围。6066公证26SE型产品对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8、10的保护范围。
2.关于三被告是否实施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22SRE型产品系在被告博瑞工具厂购买,且被告博瑞工具厂制作的产品宣传册中还对22SRE型产品进行了宣传展示,被告博瑞工具厂具有生产手持型电锤的能力,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博瑞工具厂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了22SRE型产品。而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上使用的“BORAY”标识及其标注方式与22SRE型产品基本相同,3436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附带的说明书中记载的电话与被告博瑞工具厂注册的域名中记载的电话亦相同。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亦系被告博瑞工具厂生产。其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虽然被告博瑞工具厂和被告杭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由于二者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具有相互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杭博公司参与被告博瑞工具厂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主张,不予采信。最后,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对应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8、10的保护范围。故被告博瑞工具厂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被告登优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销售3436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许诺销售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上述产品的型号均为Z1A-BR-26SRE)的行为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尚无证据表明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存在许诺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故原审法院对于原告的上述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生产、许诺销售、销售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以外的涉案产品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鉴于原告没有提交实物证据证明除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型产品及淘宝购买产品之外,还有其他涉案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8、10的保护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于原告的相关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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