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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6号 (8)
  涉案专利说明书下标第6页第2段记载:“蝶簧20以其在纵向通道64里的第一腿部24支承在外壳38上并以第二腿部66并利用横向通道70将电刷板10在圆周方向14上压入其第一终端位置。”
  涉案专利说明书下标第6页第4段记载:“若操作者操作转换开关把手46,那么电刷板10就通过开关叉54和枢轴56在圆周方向上旋转……蝶簧20通过其腿部24、66一直压缩到中立位置。在超过该中立位置之后,蝶簧20卸载并通过其第二腿部66在圆周方向14上将电刷板10压至其第二终端位置”。
  又查明,2013年3月19日,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核准,博瑞工具厂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台州市博瑞工具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博世公司、上诉人博瑞工具厂、上诉人杭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2、诉争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博瑞工具厂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22SRE型产品以及生产、销售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26SRE产品、6066公证26SRE产品、淘宝26SRE产品、杭博2605产品的行为,杭博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杭博2605产品的行为,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是否就上述产品均构成共同侵权?4、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第一,相关《公证书》记载了3436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产品的购买过程,登优公司亦认可上述公证产品系其从案外人处购买后再销售给博世公司的,因此登优公司作为3436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产品的销售者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关于登优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由于案外人“星龙电动气动工具”淘宝网店等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此原告未将“星龙电动气动工具”淘宝网店等涉案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一审中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均未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诉讼。而且,登优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系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登优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一,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电刷板10通过一个在圆周方向14上作用的定位机构16保持在其终端位置上”、“定位机构16具有一个由蝶簧构成的机构20,它有一个双稳定位置并且在圆周方向14上从一个中立的、不稳定的中间位置起分别将电刷板10压向其终端位置”的记载,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内容后可以理解“该机构在圆周方向(14)上对电刷板(10,12)加载”中的“加载”是指施加作用力,博瑞工具厂和杭博公司关于“加载”含义不明确的主张不能成立。而诉争产品环状壳体(对应涉案专利中的“电刷板”)上有两个扭簧(对应涉案专利中的“定位机构”),每个扭簧两个伸脚产生的张力在圆周方向上的分力对环状壳体施加作用,因此诉争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定位机构(16,18)有至少一个机构(20,22),该机构在圆周方向(14)上对电刷板(10,12)加载”的技术特征相同。
  第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定位机构16具有一个由蝶簧构成的机构20,它有一个双稳定位置并且在圆周方向14上从一个中立的、不稳定的中间位置起分别将电刷板10压向其终端位置”、“蝶簧20……将电刷板10在圆周方向14上压入其第一终端位置”、“若操作者操作转换开关把手46,那么电刷板10就通过开关叉54和枢轴56在圆周方向上旋转……蝶簧20通过其腿部24、66一直压缩到中立位置。在超过该中立位置之后,蝶簧20卸载并通过其第二腿部66在圆周方向14上将电刷板10压至其第二终端位置”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附图4(沿图2所示IV-IV线的在第一终端位置上的剖视图)、附图5(沿图2所示IV-IV线的在第二终端位置上的剖视图)所示的具体结构,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内容后可以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为了产生两个沿相反方向作用的力,以便将电刷板(10,12)分别压向其终端位置,该机构(20,22)至少在装配状态下具有一个双稳定的位置”中,“一个双稳定的位置”是指“该机构”具有两个不同的工作位置以产生两个相反方向的作用力将电刷板分别压向第一或第二终端位置,博瑞工具厂和杭博公司关于“一个双稳定的位置”是指同一时间里的双稳定位置的主张不能成立。诉争产品环状壳体上的扭簧具有两个工作位置,在这两个工作位置上扭簧两个伸脚产生的张力在圆周方向上的分力是相反的,使其在两个工作位置的状态处于稳定,将环状壳体分别压在工作位置上。故诉争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为了产生两个沿相反方向作用的力,以便将电刷板(10,12)分别压向其终端位置,该机构(20,22)至少在装配状态下具有一个双稳定的位置”的技术特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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