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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7号 (2)
  2011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徐证经字第3436号《公证书》记载:2011年7月1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颖来到位于上海市北京东路217号门牌字号显示为“上海人民机械电器设备公司”的机器设备销售门店内,张颖以客户身份从该门店内提取了事先预定的电锤三个(以下简称3436公证产品),并当场取得《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一张、销售员名片一张。该发票显示的产品名称为“博瑞26正反电锤”,单价600元,发票上的盖章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宏大五金经营部”;名片上有“上海登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经对公证封存的产品当庭拆封验看,该产品上显示“BORAY”标识、“Z1A2-26SRE”等信息,产品说明书中记载的联系电话为“0576-82330768”。
  2011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证处出具的(2011)浙台商证字第3020号《公证书》记载:2011年10月18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宪顺在被告博瑞工具厂会议室向该厂自称朱红的员工当场支付现金,并取得销货清单一张、宣传册两本和朱红的名片两张;朱红交付产品名称为“Z1G-BR-16-30”的产品三台、产品名称为“Z1A-BR-22SRE”的产品三台、产品名称为“Z1A-BR-28DRE”的产品三台及上述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商标。其中销货清单记载名称为“Z1A-BR-22SRE”的产品单价为390元;朱红名片正面记载有“BORAY博瑞”以及网址www.cnboray.com;产品宣传册展示了包括名称为Z1A-BR-22SRE、Z1A-BR-26SRE、Z1A-BR-26SE等产品的图片及技术参数信息。经对公证封存的名称为Z1A-BR-22SRE产品(以下简称22SRE型产品)当庭拆封验看,该产品附带的标签上有“BORAY”标识及“Z1A-BR-22”等信息,该产品的上述标识、信息的标注方式与3436公证产品上标识、信息的标注方式基本相同。
  2011年10月24日,原告出具委托授权书:1.授权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中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措施进行制止侵犯原告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2.授权博世中国公司向有关政府机构投诉任何侵犯或损害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同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接洽办理各项必要事宜,代表原告对要采取的行动提供一切帮助。3.授权博世中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向有关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对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配合公证部门办理相关手续。4.授权博世中国公司代表原告制定、签署和递交以及接受所有有关的通知、表格和文件以及司法、行政裁决结果。5.授权博世中国公司单独对涉嫌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产品进行鉴定以及出具鉴定报告。6.授权博世中国公司出具相关担保函、代领官方文件;配合相关部门对侵权商品进行处理和销毁;代为提出赔偿要求、受领赔偿金,代为向侵权行为人进行交涉、签署和解协议等。7.授权博世中国公司委任代理人或者第三方进行上述活动。上述授权自原告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2012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4809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4月2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东信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周叶文在公证处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域名为www.cnboray.com的网页,该网页主页显示的公司名称为“台州市博瑞电动工具厂”,公司简介记载“台州市路桥博瑞电动工具厂位于路桥桐屿工业区,是一家集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专业电动工具企业,主要以生产电锤为主……”,产品展示部分展示了2022Z1A-BR-22SE、2601Z1A-BR-26SRE等型号的涉案产品,“联系我们”部分显示的电话为“0576-82330768”,显示的网址为“www.cnboray.com”。
  2012年4月27日,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4810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4月26日,东信事务所的代理人周叶文在公证处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登陆域名为www.taobao.com的网页,并以关键词“博瑞26”搜索产品后,登陆三力工具旗舰店、一力工具旗舰店、千百度工具商城、大卓家居商城、小肥珠珠、铭扬机电有限公司、台州路桥小敏弹簧厂、星空五金网、星龙电动气动工具等淘宝网店浏览博瑞26三用电锤,并在星龙电动气动工具网店购买博瑞26三用电锤2件,总计支付价款637元,收货人为周叶文,收货地点为上海市凤阳路659号。
  2012年5月2日,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2)沪东证经字第4933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4月28日,东信事务所的代理人周叶文在公证处(上海市凤阳路659号)收取快递的纸箱一个、快递单据一张。周叶文从上述纸箱中取出工具箱两个,工具箱中内附发票一张、说明书各一本、电锤各一把及配件若干。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重新予以封存,公证人员并对上述快递货物拆封前、后和再密封的状况进行了拍照。一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对上述公证封存的纸箱当庭拆封验看:1.上述公证封存的两件产品上标注的型号均为Z1A2-26SRE,其中一件产品为具有正反转结构(以下简称4933公证26SRE产品),另一件产品为不具有正反转结构(以下简称4933公证26SE产品)。2.上述公证产品有“BORAY”标识及“Z1A2-26SRE”等信息,该产品的上述标识、信息的标注方式与3436公证产品上标识、信息的标注方式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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