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7号 (8)
又查明,2013年3月19日,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核准,博瑞工具厂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台州市博瑞工具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博世公司、上诉人博瑞工具厂、上诉人杭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2、诉争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博瑞工具厂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许诺销售22SRE型产品以及生产、销售3436公证产品、4933公证26SRE产品、6066公证26SRE产品、淘宝26SRE产品、杭博2605产品的行为,杭博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杭博2605产品的行为,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是否就上述产品均构成共同侵权?4、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原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第一,相关《公证书》记载了3436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产品的购买过程,登优公司亦认可上述公证产品系其从案外人处购买后再销售给博世公司的,因此登优公司作为3436公证产品、6066公证26SRE产品的销售者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关于登优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者、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由于案外人“星龙电动气动工具”淘宝网店等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因此原告未将“星龙电动气动工具”淘宝网店等涉案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妥。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一审中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均未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诉讼。而且,登优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系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登优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一,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电刷板10通过保持装置12被保持在轴向14上或保持装置12用保持力作用在轴向14上”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附图1、附图2、附图3中对轴向14的标注,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上述内容后可以理解“该电刷板通过一个保持装置(12)被保持在轴向(14)上”中的“轴向”的具体指向,博瑞工具厂和杭博公司关于“轴向”无法理解的主张不能成立。而诉争产品当处于两个工作位置之间时,环状壳体(对应涉案专利中的“电刷板”)在轴向上受到尾段壳体内壳面上凸起(杭博2605产品是突出的台阶)的限制,工作位置时环状壳体上的其中一个凸起的环片以及凸起的环片上的一个凸缘形成的卡口正好卡住接片,凸缘紧密贴合在接片的底缘面上,此时环状壳体上凸起的环片凸缘受到接片的底缘面轴向上的推力,同时反向又受到中段内壳中的环形底座给予的轴向推力,将环状壳体维持在轴向位置上。其中上述凸起(突出的台阶)及环片凸缘即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持装置”,故诉争产品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该电刷板通过一个保持装置(12)被保持在轴向(14)上”的技术特征相同。
第二,诉争产品当环状壳体转动到2个工作位置时(杭博2605产品是转动到1个工作位置时),环状壳体上的其中一个凸起的环片以及凸起的环片上的一个凸缘形成的卡口正好卡住接片,凸缘紧密贴合在接片的底缘面上,此时环状壳体上凸起的环片凸缘受到接片的底缘面轴向上的推力,同时又受到中段内壳中的环形底座给予的轴向反向推力,将环状壳体在轴向上维持在工作位置上;中间状态时环状壳体在轴向上受到尾段壳体内壳面上凸起的限制(杭博2605产品是受到突出的台阶的限制),尾段壳体内壳面上的凸起(或突出的台阶)对环状壳体的轴向限位的自由度大于在两个工作位置时环片凸缘对环状壳体限制的自由度。故诉争产品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保持装置(12)用至少一个装置部分(16)将电刷板(10)以比各终端位置之间小的轴向运动自由度保持在其终端位置上”的技术特征相同。
二审中,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仅对原审法院关于上述两项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技术特征的比对结论提出异议,对其余技术特征的比对结论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认定诉争产品的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7、8、9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诉争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6、7、8、9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博瑞工具厂、杭博公司关于诉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