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迈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沪宜公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徐君雷,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曼奈柯斯(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强路399号7幢2层。
法定代表人徐秀晓,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科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乐清市温州大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晓敏,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之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晶淼,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MAD曼奈柯斯控股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希洪德姆Aloys-Mennekes街1号。
法定代表人Walter Mennekes,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韬略,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和秦,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迈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驰公司)、曼奈柯斯(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奈柯斯上海公司)、浙江科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MAD曼奈柯斯控股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以下简称AMAD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之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韬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名称为“用于一种插接装置组合件的成套组件”的发明专利由阿洛伊斯·曼奈柯斯设备两合公司于2004年3月5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9年10月28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480006460.X,专利优先权日为2003年3月10日。2012年5月23日,该专利权利人变更为原告,目前该专利仍在保护期内。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用于一个插接装置组合件的成套组件,该成套组件包含有a)一个具有至少一个装入孔的外壳;b)一个装入板,该装入板用于安装在外壳的装入孔里,其中在所述装入板具有凹坑时,该装入孔在该装入板的安装状态中,除了该凹坑之外被封闭,并且在凹坑中安装至少一个插接装置;或者在所述装入板没有凹坑时该装入孔在该装入板的安装状态中完全地被封闭;c)一个构成为装入窗口的装入板,其中该装入窗口至少部分地由一种透明的材料制成,并且该装入窗口用于安装在外壳的装入孔里”。2012年3月30日,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侵犯其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人,追究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2012年6月29日,上海汤普逊市场调研有限公司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其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来到上海市天目中路428号的凯旋门大厦,该大厦底楼楼层指示牌中显示有“16C上海曼奈柯斯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迈驰电气有限公司”,在该处16楼门口有“16F C座”、“上海曼奈柯斯电气”等字样标识的办公室购买了型号分别为MXCOB-124002、MXCOB-134001、MXCOB-144001、MXCOB-134003的检修箱以及型号为MXC1-32的接触器,并现场支付部分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元,收到一份迈驰公司出具的购销合同、一份曼奈柯斯上海公司的宣传册以及迈驰公司员工的名片一张,该购销合同上显示产品品牌系MANLAKIS,迈驰公司系曼奈柯斯(上海)工业电气华东区总代理。2012年7月9日,上海汤普逊市场调研有限公司又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其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共同来到上述凯旋门大厦16楼F C座,支付剩余货款6,654元,收到相关购买产品及一份《区域代理授权证书》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单据,该区域代理授权证书系曼奈柯斯上海公司向迈驰公司出具,授权迈驰公司代理MANLAKIS牌系列产品。
2012年8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瑞普公司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所附照片显示,科瑞普公司经营场所陈列的部分电气产品标有曼奈柯斯上海公司的标志。
2012年10月9日,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IE地址栏内输入http://cn.kripal.com,进入科瑞普公司网站,点击菜单栏中“产品”下拉栏中的“工业接插装置系列”,其显示的网页中展示有型号为UKCOB-144001、UKCOB-134001、UKCOB-124001的阶梯式插座箱产品图片,该网站中亦有科瑞普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以及销售咨询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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